Page 232 - 進出口外匯實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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進出口外匯實務
其通知已正確的反應所收到信用狀或修改書之條款及
條件:
A. 查對無誤,將所收到之信用狀或修改書之條款及條
件,完整且不變更之前提下,即予通知受益人。
B. 如無法查對則可選擇:
i. 儘速告知所由收受指示之銀行 ( 即開狀銀行 ) ,此
項事實,並俟接獲必要之資訊後,始通知受益
人。 (UCP600 第 9 條 f 項 )
ii. 如仍選擇通知信用狀時,則須告知受益人其無法
確認該信用狀之真實性。
3. 至於通知銀行在通知信用狀時,其作業之正確性,諸
如:是否及時通知受益人?其通知之信用狀內容是否
正確無誤等?信用狀統一慣例並未予規定,依據國際
商會之意見,正確性得由國內法規範。
(四)相關案例
信用狀未經第二通知銀行通知,第一通知銀行並加註信用
狀之動用須於其櫃檯辦理,受益人是否須受此項規定之拘束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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