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32 - 進出口外匯實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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進出口外匯實務



                    其通知已正確的反應所收到信用狀或修改書之條款及

                    條件:
                    A.   查對無誤,將所收到之信用狀或修改書之條款及條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件,完整且不變更之前提下,即予通知受益人。
                    B.   如無法查對則可選擇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i.   儘速告知所由收受指示之銀行               (  即開狀銀行    ) ,此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項事實,並俟接獲必要之資訊後,始通知受益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。   (UCP600  第  9  條  f  項  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ii.   如仍選擇通知信用狀時,則須告知受益人其無法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確認該信用狀之真實性。
                 3.   至於通知銀行在通知信用狀時,其作業之正確性,諸

                    如:是否及時通知受益人?其通知之信用狀內容是否
                    正確無誤等?信用狀統一慣例並未予規定,依據國際

                    商會之意見,正確性得由國內法規範。

            (四)相關案例


                 信用狀未經第二通知銀行通知,第一通知銀行並加註信用

            狀之動用須於其櫃檯辦理,受益人是否須受此項規定之拘束?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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