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36 - 進出口外匯實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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進出口外匯實務
銀行使用之信用狀,亦可在開狀銀行使用;至如保兌信用狀,
保兌銀行之保兌條款 ( 如前第 ( 三 ) 點所述 ) 已明確表明單據
須 向 其提示時,如信用狀相關 各 當事人仍 漠 視此項條款, 而 將
單據 逕向 開狀銀行提示,則可能因 違 反保兌銀行之 約 定 而失 其
保兌效 力 。 ( 註 三 )
(五)未經授權或委託之保兌
如前所述,保兌銀行須經開狀銀行之 授權 或 委託 ,始得對
信用狀附加其保兌,並於對符合保兌信用狀之提示兌付或讓購
後,有 權 要 求 開狀銀行 補 償。對於未經 授權 或 委託 之保兌, 稱
為 “Silent Confirmation” ,此非 UCP600 所規範 者 ,亦非屬信用
狀 契約 ,因此,非信用狀指定銀行 (Nominated Bank) 之保兌
銀行所依據其 補 償。 “Silent Confirmation” 所為之付款,無法獲得開狀
銀行之
(六)相關案例
保兌銀行之角色
【問題摘述】
一保兌信用狀之部分內容如下:開狀銀行: AAA Bank ;
信用狀使用方式,為 “Available with/by: any bank by
negotiation.” ;匯票票期,為 “Drafts at: 90 days after sight.” ;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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