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36 - 進出口外匯實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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進出口外匯實務



            銀行使用之信用狀,亦可在開狀銀行使用;至如保兌信用狀,

            保兌銀行之保兌條款             (  如前第   (  三  )   點所述  )   已明確表明單據
            須  向 其提示時,如信用狀相關              各 當事人仍     漠  視此項條款,       而  將

            單據   逕向  開狀銀行提示,則可能因              違  反保兌銀行之       約  定  而失  其
            保兌效    力  。  (  註  三 )


            (五)未經授權或委託之保兌


                 如前所述,保兌銀行須經開狀銀行之                    授權   或  委託  ,始得對
            信用狀附加其保兌,並於對符合保兌信用狀之提示兌付或讓購

            後,有    權  要 求  開狀銀行    補 償。對於未經        授權  或  委託  之保兌,     稱
            為  “Silent Confirmation”  ,此非  UCP600  所規範    者 ,亦非屬信用

            狀  契約  ,因此,非信用狀指定銀行                 (Nominated Bank)   之保兌
            銀行所依據其  補  償。  “Silent Confirmation”  所為之付款,無法獲得開狀


            銀行之
            (六)相關案例


                 保兌銀行之角色


            【問題摘述】


                 一保兌信用狀之部分內容如下:開狀銀行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AA Bank  ;
            信用狀使用方式,為                  “Available with/by: any bank by

            negotiation.”  ;匯票票期,為      “Drafts at: 90 days after sight.”  ;匯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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