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80 - 進出口外匯實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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進出口外匯實務



            二、三角貿易之風險與規避


            (一)貨物品質不良之賠償


                 賣方以不良品質之貨物交運時,買方將向中間商請求賠
            償,因此,中間商宜於信用狀上規定貨物應經具公信力之公證

            公司、政府機構或由中間商派駐出口地之代表人等做裝船前之
            檢驗,並提示檢驗報告。


            (二)貨物之滅失、短少等之賠償


                 中間商應自行投保            (  或協議以     CIF  或  CIP  貿易條件交
            易  )  ,以利出險時之索賠。                   (Shipping Mark)   不符等之


            (三)包裝不善、不符及裝船標誌

                   賠償

                 此為賣方之責任,買方將向中間商請求賠償,因此,中間

            商應詳細調查賣方信用,並善用前述之檢驗制度。

            (四)遲延交貨之賠償


                 賣方遲延交貨須由中間商負責賠償買方,因此,中間商與

            賣方之買賣契約及轉開之信用狀中應言明賠償責任。轉開之信
            用狀宜規定較買方與中間商之買賣契約及                       / 或  Master L/C  所訂

            裝運日期      / 裝運期間較早之裝運日期             /  裝運期間,並規定「禁止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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