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80 - 進出口外匯實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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進出口外匯實務
二、三角貿易之風險與規避
(一)貨物品質不良之賠償
賣方以不良品質之貨物交運時,買方將向中間商請求賠
償,因此,中間商宜於信用狀上規定貨物應經具公信力之公證
公司、政府機構或由中間商派駐出口地之代表人等做裝船前之
檢驗,並提示檢驗報告。
(二)貨物之滅失、短少等之賠償
中間商應自行投保 ( 或協議以 CIF 或 CIP 貿易條件交
易 ) ,以利出險時之索賠。 (Shipping Mark) 不符等之
(三)包裝不善、不符及裝船標誌
賠償
此為賣方之責任,買方將向中間商請求賠償,因此,中間
商應詳細調查賣方信用,並善用前述之檢驗制度。
(四)遲延交貨之賠償
賣方遲延交貨須由中間商負責賠償買方,因此,中間商與
賣方之買賣契約及轉開之信用狀中應言明賠償責任。轉開之信
用狀宜規定較買方與中間商之買賣契約及 / 或 Master L/C 所訂
裝運日期 / 裝運期間較早之裝運日期 / 裝運期間,並規定「禁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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