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進出口外匯實務
第四節 三角貿易開狀
一、前言
在國際貿易上,進口國之買方與出口國之供應商 ( 或製造
商 ) 間未直接訂定買賣契約交易,而是透過中間商 ( 貿易商 )
仲介之貿易模式稱為三角貿易 ( 或仲介貿易,倘供應商與中間
商位處同一國 ) ;而中間商於處理三角貿易 ( 或仲介貿易 ) 作業
中,有關取得及提示裝運單據以獲得進口國之買方付款,從而
賺取佣金之方式分述如下:
(一)簽發信用狀給供應商,規定信用狀項下貨物由出口地逕
運 ( 或轉口 ) ( 至進口地,於取得信用狀項下單據後,再 D/A 、 D/P 、 O/A 等 ) 向進口國之買
以其他方式
例如:
方收款,此種開狀之作業程序除貨物之進口地為第三地
外,其餘與上節進口開狀大致相同
不以信用狀作為付款工具之作業模式,但此已非本書之 ( 註:當然亦可全部
議題 ) 。
(二)憑進口國買方之 Master L/C 轉開信用狀 (Back-to-Back
L/C) 給國內之供應商,此轉開信用狀之開狀銀行通常
通常會加註 “ 信用狀付款須俟 Master L/C 付款始予付款 ”
或類似文義之付款條件,因此,實務上大多數銀行將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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