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82 - 進出口外匯實務
P. 182
進出口外匯實務
無瑕疵,開狀銀行不得以單據不符 Master L/C 之規定為
由主張拒付。
(四)簽發 Back-to-Back L/C 時應注意
1. 信用狀有 效 期間之 截 止地點,應規定在本地或 Back-
to-Back L/C 開狀銀行 櫃台 ,信用狀有 效 期間及提示期
間應較 Master L/C 所規定 者縮短 ,以利中間商替換單
據。
2. 補 償方式以 “ 到 單付款 ” 處理,對於轉開狀銀行較有保
障 ,於單據 瑕疵 時不但 拒 付較 容 易,亦可遲延付款,
惟 出口商可 能拒絕 此項安排。
3. 提單相關 事 項:
(1) 中間商如 台 擬 在本地替換提單 ,提單上之通 (Switch B/L) 知 人 (Notify 須與船
公司在
代理
事先洽妥
應
指
定中間商。
Party)
(2)
如不替換提單,可以規定以中間商為裝運人
, 真正 供應商將不出 現 ,而 Notify Party
(Shipper)
應 指 定為進口地之中間商之代理商,或 留空 不 填 俟
提單 到達 後再請在 台 代理加註 ( 惟事先 經其同
意 ) ,此可使供應商 無法知悉真正 之買方。
4. 倘須提示保險單據,而 Back-to-Back L/C 之信用狀金
額較 Master L/C 少 時,應 注意 提 高 投保金額之 比率 ,
17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