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82 - 進出口外匯實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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進出口外匯實務



                   無瑕疵,開狀銀行不得以單據不符                   Master L/C  之規定為

                   由主張拒付。

            (四)簽發       Back-to-Back L/C  時應注意


                 1.   信用狀有    效  期間之   截  止地點,應規定在本地或               Back-

                    to-Back L/C  開狀銀行     櫃台   ,信用狀有      效 期間及提示期
                    間應較     Master L/C  所規定    者縮短   ,以利中間商替換單

                    據。
                 2.   補  償方式以   “  到  單付款  ”  處理,對於轉開狀銀行較有保

                    障  ,於單據     瑕疵   時不但   拒  付較  容  易,亦可遲延付款,
                    惟  出口商可     能拒絕   此項安排。

                 3.   提單相關   事  項:
                    (1)   中間商如  台  擬  在本地替換提單  ,提單上之通   (Switch B/L)   知  人   (Notify  須與船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代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先洽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定中間商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Party)
                    (2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不替換提單,可以規定以中間商為裝運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  真正  供應商將不出        現  ,而   Notify Party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Shipper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應 指  定為進口地之中間商之代理商,或                  留空   不 填  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提單   到達   後再請在      台  代理加註      (  惟事先   經其同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意 ) ,此可使供應商        無法知悉真正       之買方。
                 4.   倘須提示保險單據,而            Back-to-Back L/C  之信用狀金

                    額較    Master L/C  少  時,應   注意  提  高  投保金額之     比率  ,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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