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79 - 進出口外匯實務
P. 179

2    進口開狀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歸類為出口外匯業務,而於出口押匯之額度內承作,此

                   部分將於出口外匯業務章節中詳述。
            (三)憑進口國買方之              Master L/C  轉開信用狀       (Back-to-Back

                   L/C)   給國外之供應商,而如本章第一節第六、                      ( 三  )   點
                   所述,國際商會強烈反對前述之付款條件,因此,實務

                   上大多數銀行將其歸類為進口外匯業務,中間商須有進
                   口開狀額度       (  承作  Back-to-Back L/C  之開狀    )   及出口押

                   匯額度     (  承作  Master L/C   之押匯    )  ,此即為本節之議
                   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【註:國際商會之信用狀統一慣例並未規範                       “  背對背信用
                    狀  ”(  註一  ) 】

            (四)要求進口國買方申請開發                     “  轉讓信用狀      (Transferable
                   L/C)”  ,中間商再以第一受益人之身分申請換單式轉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俟供應商出
                   讓,轉讓信用狀予供應商                (  第二受益人   /  或商業發票後,
                   貨後提示單據,中間商再替換匯票及


                   務章節中詳述。

            (五)中間商安排  向開狀銀行提示單據請求付款,此部分將於出口外匯業  “ 款項讓與      (Assignment of Proceed)”  ,此部
                   分亦將於出口外匯業務章節中詳述。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9
   174   175   176   177   178   179   180   181   182   183   18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