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79 - 進出口外匯實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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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進口開狀
歸類為出口外匯業務,而於出口押匯之額度內承作,此
部分將於出口外匯業務章節中詳述。
(三)憑進口國買方之 Master L/C 轉開信用狀 (Back-to-Back
L/C) 給國外之供應商,而如本章第一節第六、 ( 三 ) 點
所述,國際商會強烈反對前述之付款條件,因此,實務
上大多數銀行將其歸類為進口外匯業務,中間商須有進
口開狀額度 ( 承作 Back-to-Back L/C 之開狀 ) 及出口押
匯額度 ( 承作 Master L/C 之押匯 ) ,此即為本節之議
題。
【註:國際商會之信用狀統一慣例並未規範 “ 背對背信用
狀 ”( 註一 ) 】
(四)要求進口國買方申請開發 “ 轉讓信用狀 (Transferable
L/C)” ,中間商再以第一受益人之身分申請換單式轉
)
,俟供應商出
讓,轉讓信用狀予供應商 ( 第二受益人 / 或商業發票後,
貨後提示單據,中間商再替換匯票及
務章節中詳述。
(五)中間商安排 向開狀銀行提示單據請求付款,此部分將於出口外匯業 “ 款項讓與 (Assignment of Proceed)” ,此部
分亦將於出口外匯業務章節中詳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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