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84 - 進出口外匯實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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進出口外匯實務
註一: “Back-to-back L/C’s are not covered by the UCP.” 摘錄 自
Transferable credits and the UCP500, answer of Issue 1
under sub-Article 48(h), ICC Commission on Banking
Technique and Practice, Oct. 30 2002.
第五節 擔保提貨與副提單背書
一、擔保提貨之定義
開發信用狀並以 海 運方式進口之貨物,進口商 ( 開狀申請
人 ) 欲 提 領 貨物時,在 能辦 理提貨 正 常 情形 ,應自開狀銀行 惟目 前運 輸 工具之發 領 取運 送 單據
即提單
。
達
手續
)
後,始
(
,貨
備
物
抵埠
到埠
計郵寄 較 快 ,而出口商於出貨後, 送距離 較 短 之交易, 製及提示單據 往往 貨已 費 時, ,而單 且 須
時程,致運
加
據 尚 在國外或 郵寄途 中,此時進口商為及時提貨, 乃 請求開狀
銀行 先 簽發 “ 擔 保提貨書 ”(Letter of Guarantee) ,進口商 持 向船
公司換發 小 提單 (Delivery Order, DO) 憑以提貨,俟提單 正 本
寄達 ,開狀銀行於提單 背 書後, 寄送 船公司換 回 “ 擔 保提貨
書 ” , 解 除 擔 保責任。此種以 擔 保提貨書向船公司 辦 理提貨之
程序稱為「 擔 保提貨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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