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84 - 進出口外匯實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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進出口外匯實務



            註一:    “Back-to-back L/C’s are not covered by the UCP.”  摘錄  自

                   Transferable credits and the   UCP500, answer of Issue 1
                   under sub-Article 48(h), ICC Commission on Banking

                   Technique and Practice, Oct. 30 2002.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節  擔保提貨與副提單背書





            一、擔保提貨之定義

                 開發信用狀並以         海  運方式進口之貨物,進口商               (  開狀申請

            人  )   欲  提  領  貨物時,在  能辦  理提貨 正 常  情形  ,應自開狀銀行 惟目  前運  輸  工具之發 領  取運  送  單據

             即提單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達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手續
                    )
                      後,始
            (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備
            物
               抵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到埠
               計郵寄  較  快  ,而出口商於出貨後,  送距離  較  短  之交易,  製及提示單據  往往  貨已  費  時,  ,而單 且  須
                     時程,致運
            加
            據  尚 在國外或     郵寄途    中,此時進口商為及時提貨,                乃  請求開狀
            銀行   先  簽發  “  擔  保提貨書  ”(Letter of Guarantee)  ,進口商   持  向船
            公司換發     小  提單   (Delivery Order, DO)   憑以提貨,俟提單         正  本
            寄達   ,開狀銀行於提單           背  書後,    寄送   船公司換      回  “  擔  保提貨
            書  ”  ,  解  除  擔  保責任。此種以    擔  保提貨書向船公司          辦  理提貨之
            程序稱為「       擔  保提貨」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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