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88 - 進出口外匯實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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進出口外匯實務
三、辦理擔保提貨應注意事項 以下僅供參考,實際作業請
(
依各銀行內部規定辦理
)
(一)開狀申請人一 旦 以「 擔 保提貨」方式向船公司提貨,則
對 該 信用狀項下單據,開狀申請人 喪失拒 付之 權 利。
( 註: 惟 開狀銀行 仍 保有 拒 付之 權 利,例如:未 依 信用
狀規定提示 正 本提單,而代之以 副 本,致開狀銀行 無法
取得 正 本提單以 解 除 擔 保責任,則開狀銀行 仍 得 拒 付。 )
(二)對於未 核 予開狀額度之全額 結 匯開狀 案 件,不得 辦 理 擔
保提貨。 ( 開狀時可 洽 開狀申請人,於信用狀規定:提
單以開狀申請人為受貨人, 且 一 份正 本提單逕 寄 開狀申
請人,以 便 其自行提貨。 )
(三)於信用狀上要求一分 正 本提單直接 寄 給開狀申請人, 卻
又 要求 辦 理 擔 保提貨之 需 要,應查明 案 件,原則上不予承作,倘開狀 確 實之原因,並 徵 提 切結
申請人有實際之
開狀銀行及承
切結
辦
果
包
重
及
(四)對於商業發票、 接獲 之 正 本提單須 書後,始得 返還 裝單及提單上之貨物 理。 擔 因此 名 衍生 之一 量 切 後
稱、數
量 ,應詳加 核 對,以 防範 不 肖 進口商 串 通國外出口商,
將非同 筆 信用狀之貨物一 併 裝運,而 辦 理 擔 保提貨,致
日後發 生糾紛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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