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88 - 進出口外匯實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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進出口外匯實務



            三、辦理擔保提貨應注意事項                    以下僅供參考,實際作業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
                 依各銀行內部規定辦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)
            (一)開狀申請人一            旦  以「  擔  保提貨」方式向船公司提貨,則

                   對  該  信用狀項下單據,開狀申請人                 喪失拒    付之   權  利。

                   ( 註:  惟  開狀銀行    仍  保有  拒  付之  權  利,例如:未        依  信用
                   狀規定提示       正  本提單,而代之以         副  本,致開狀銀行        無法
                   取得   正  本提單以    解  除  擔 保責任,則開狀銀行          仍  得  拒  付。  )

            (二)對於未        核  予開狀額度之全額         結  匯開狀   案  件,不得     辦  理  擔

                   保提貨。      (  開狀時可   洽  開狀申請人,於信用狀規定:提
                   單以開狀申請人為受貨人,               且  一  份正  本提單逕     寄  開狀申
                   請人,以     便 其自行提貨。        )

            (三)於信用狀上要求一分                正  本提單直接     寄  給開狀申請人,        卻

                   又 要求   辦 理  擔  保提貨之 需  要,應查明  案  件,原則上不予承作,倘開狀  確  實之原因,並  徵  提  切結
                   申請人有實際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開狀銀行及承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切結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辦
                   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及
            (四)對於商業發票、  接獲  之  正  本提單須 書後,始得  返還 裝單及提單上之貨物  理。     擔  因此 名  衍生  之一 量  切  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稱、數
                   量 ,應詳加      核  對,以   防範  不  肖 進口商   串  通國外出口商,
                   將非同    筆 信用狀之貨物一         併  裝運,而    辦  理  擔 保提貨,致
                   日後發    生糾紛    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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