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15 - 進出口外匯實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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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   進口開狀





            (Buyer  ,  惟  實務上  買  方  遠  期信用狀,一     般  對  外皆  以即期方式開

            發  )   或  賣  方   (Seller)   負擔  。

            【註   1 :對於使用     “from”  及 “after”  於決定匯票之到期日,信用狀統
            一慣例並未規定,信用狀統一慣例有關                     “from”  及  “after”  之詮釋僅

            係使用於裝運日期;因此,依據                 國際間標準之銀行實務,倘使用
            “from”  於決定匯票之到期日,除非信用狀明確表示包含起算日

            期,否則將不包含該日期。-               ISBP paragraph 43  】
            【註    2  :匯票上之更正或增加處須由簽發人確認,倘不接受有更

            正或增加之匯票,則應於信用狀上明確規定。-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SBP paragraph
            56  】


            (七)匯票之付款人應與信用狀之使用方式一併考量,此可參

                   閱本章第一節第五點之相關案例。

            (八)應提示單據


                 信用狀之     動  用係     憑  提示符合信用狀規定之單據,且信用狀
            項下單據亦為        進口報    關必須    檢  附之文件,因此,開發信用狀時

            對於所須之單據及其內容及細節應作                    精  確  而完整   之  敘 述
                 1.   商業發票    (Commercial Invoice)  :應填註須要之        份數  ,

                    並註明須經簽        署  (Signed)(  註:依   UCP600  第   18  條  a
                    項之規定,倘信用狀未規定,商業發票不須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署  ) ;另

                    依據輸入許可證開狀者,並應填列輸入許可證號碼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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