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15 - 進出口外匯實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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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進口開狀
(Buyer , 惟 實務上 買 方 遠 期信用狀,一 般 對 外皆 以即期方式開
發 ) 或 賣 方 (Seller) 負擔 。
【註 1 :對於使用 “from” 及 “after” 於決定匯票之到期日,信用狀統
一慣例並未規定,信用狀統一慣例有關 “from” 及 “after” 之詮釋僅
係使用於裝運日期;因此,依據 國際間標準之銀行實務,倘使用
“from” 於決定匯票之到期日,除非信用狀明確表示包含起算日
期,否則將不包含該日期。- ISBP paragraph 43 】
【註 2 :匯票上之更正或增加處須由簽發人確認,倘不接受有更
正或增加之匯票,則應於信用狀上明確規定。- ISBP paragraph
56 】
(七)匯票之付款人應與信用狀之使用方式一併考量,此可參
閱本章第一節第五點之相關案例。
(八)應提示單據
信用狀之 動 用係 憑 提示符合信用狀規定之單據,且信用狀
項下單據亦為 進口報 關必須 檢 附之文件,因此,開發信用狀時
對於所須之單據及其內容及細節應作 精 確 而完整 之 敘 述
1. 商業發票 (Commercial Invoice) :應填註須要之 份數 ,
並註明須經簽 署 (Signed)( 註:依 UCP600 第 18 條 a
項之規定,倘信用狀未規定,商業發票不須簽 署 ) ;另
依據輸入許可證開狀者,並應填列輸入許可證號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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