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12 - 進出口外匯實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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進出口外匯實務
四、開狀申請書之審核
開狀銀行在接獲申請人之開狀申請後,應依據交易文件審
查開狀申請書之內容是否正確,各條款 / 條件間是否一致不互
相牴觸,及是否與信用狀統一慣例之規定相符,倘有可能牴觸
信用狀統一慣例部分之規定時,須於信用狀載明排除該等部分
規定之適用,或提醒申請人該等特殊規定,必要時修改開狀申
請書之內容。另國際商會 (ICC) 有關開狀申請及信用狀開發
時之意見可供參考:許多發生於審單階段之問題,可藉由審慎
規劃其所涉及之基礎交易、信用狀之申請及信用狀之開發等之
細節,予以規避或解決- ISBP paragraph 5 。 ( 以下僅供參考,
實際作業請依各銀行內部規定辦理 )
(一)申請人 址,應與輸入許可證 (Applicant) 及受益人 ( 倘須簽證時 (Beneficiary) ) 或交易證明文件 之名稱、地
【相關案例】 ( 得免證進口時 ) 所列者相符
一信用狀之開狀申請人共十一人,信用狀規定:禁止分
裝,受益人須分別對各申請人提示單據,且所有單據須分別標
示個別申請人之預立發票 (Proforma Invoice) 號碼,開發此種
型態之信用狀是否正確,是否符合 UCP500 之規定?
國際商會 (ICC) 意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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