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12 - 進出口外匯實務
P. 112

進出口外匯實務



            四、開狀申請書之審核


                 開狀銀行在接獲申請人之開狀申請後,應依據交易文件審
            查開狀申請書之內容是否正確,各條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/ 條件間是否一致不互

            相牴觸,及是否與信用狀統一慣例之規定相符,倘有可能牴觸

            信用狀統一慣例部分之規定時,須於信用狀載明排除該等部分
            規定之適用,或提醒申請人該等特殊規定,必要時修改開狀申
            請書之內容。另國際商會                (ICC)   有關開狀申請及信用狀開發

            時之意見可供參考:許多發生於審單階段之問題,可藉由審慎

            規劃其所涉及之基礎交易、信用狀之申請及信用狀之開發等之
            細節,予以規避或解決-              ISBP paragraph 5  。 ( 以下僅供參考,
            實際作業請依各銀行內部規定辦理                   )


            (一)申請人  址,應與輸入許可證   (Applicant)   及受益人  (  倘須簽證時   (Beneficiary)   )   或交易證明文件  之名稱、地







            【相關案例】   (  得免證進口時   )   所列者相符


                 一信用狀之開狀申請人共十一人,信用狀規定:禁止分
            裝,受益人須分別對各申請人提示單據,且所有單據須分別標

            示個別申請人之預立發票               (Proforma Invoice)   號碼,開發此種
            型態之信用狀是否正確,是否符合                    UCP500  之規定?

                 國際商會      (ICC)   意見:


         102
   107   108   109   110   111   112   113   114   115   116   1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