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13 - 進出口外匯實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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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進口開狀
本問題所述之情況,此信用狀表明禁止分裝,但須分別簽
發單據予十一位開狀申請人,每套單據須標示與每位開狀申請
人相關之預立發票號碼。
雖然分裝係被禁止,但第 40 條 b 項 ( 註: UCP600 第 31
條 b 項 ) 規定:運送單據就其表面所示,表明裝載於同一運輸
工具且以同一航次裝運,並有同一目的地,將不認為部分裝
運。縱各運送單據表明不同之裝運日期及 / 或不同之裝載港、
接管地或發送地亦然。
只要貨物係裝載於同一運輸工具且以同一航次裝運 ( 如信
用狀所規定 ) ,則簽發分別之運送單據,分別附隨涵蓋個別申
請人貨物之其他所需單據,將不構成瑕疵。
雖然此種型態之信用狀並不普遍,但並未逾越信用狀統一
慣例之範圍,且適當之架構,將符合信用狀統一慣例。
“Whilst this form of letter of credit issuance is not common,
it is not outside the scope of UCP and, properly constructed, 註二 )
would be in compliance with the UCP.”(
(二)通知銀行
如由申請人指定通知銀行者,該銀行應為開狀銀行之通匯
銀行,信用狀即應經由該銀行通知,倘非開狀銀行之通匯銀
行,或申請人未指定通知銀行者,仍應由開狀銀行之通匯銀行
轉通知或通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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