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13 - 進出口外匯實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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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   進口開狀





                 本問題所述之情況,此信用狀表明禁止分裝,但須分別簽

            發單據予十一位開狀申請人,每套單據須標示與每位開狀申請
            人相關之預立發票號碼。

                 雖然分裝係被禁止,但第               40  條  b  項   (  註:  UCP600  第  31
            條   b  項 )   規定:運送單據就其表面所示,表明裝載於同一運輸

            工具且以同一航次裝運,並有同一目的地,將不認為部分裝
            運。縱各運送單據表明不同之裝運日期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/  或不同之裝載港、

            接管地或發送地亦然。
                 只要貨物係裝載於同一運輸工具且以同一航次裝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  如信

            用狀所規定       )  ,則簽發分別之運送單據,分別附隨涵蓋個別申
            請人貨物之其他所需單據,將不構成瑕疵。

                 雖然此種型態之信用狀並不普遍,但並未逾越信用狀統一
            慣例之範圍,且適當之架構,將符合信用狀統一慣例。

                 “Whilst this form of letter of   credit issuance is not common,
            it is not outside the scope of UCP and, properly constructed,   註二  )

            would be in compliance with the UCP.”(

            (二)通知銀行


                 如由申請人指定通知銀行者,該銀行應為開狀銀行之通匯

            銀行,信用狀即應經由該銀行通知,倘非開狀銀行之通匯銀
            行,或申請人未指定通知銀行者,仍應由開狀銀行之通匯銀行

            轉通知或通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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