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14 - 進出口外匯實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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進出口外匯實務
(三)補償銀行
倘信用狀之補償係以授權扣帳方式處理者,須指定補償銀
行時,因補償之安排係屬開狀銀行之義務,且涉及開狀銀行之
資金調撥,故一律由開狀銀行填列。
(四)信用狀金額
不得超過輸入許可證或交易證明文件之金額,如允許信用
狀金額有寬容之範圍,亦應於信用狀上記載;另倘允許信用狀
金額有一定 比率 之寬容範圍,則應同時考 慮 貨物 數量 是否亦應
有同一 比率 之寬容範圍?否則將 來 在裝運貨物及 動 用信用狀
時,將可能 產 生 糾紛 。
(五)信用狀通知方式
目
全
電報
文
(Mail Confirmation) 分航 郵 (Airmail) 、 、 簡 文 電報 (Full Cable) (Brief Cable) ; 惟 加郵寄 前 實務上 證實書 大
多以 SWIFT MT7XX 系 列 電 文開發信用狀。
(六)是否須提示匯票及匯票期限
即期信用狀填列見票即 付 (at Sight) ; 遠 期信用狀應請 客
戶 註明匯票期 限 ( 例如 180 天 或 2 個 月 ) 及期間之 起算點 ( 例
如: after B/L Date 或 after Sight) ,並應註明 利息 由 買 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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