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14 - 進出口外匯實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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進出口外匯實務



            (三)補償銀行


                 倘信用狀之補償係以授權扣帳方式處理者,須指定補償銀
            行時,因補償之安排係屬開狀銀行之義務,且涉及開狀銀行之

            資金調撥,故一律由開狀銀行填列。


            (四)信用狀金額

                 不得超過輸入許可證或交易證明文件之金額,如允許信用

            狀金額有寬容之範圍,亦應於信用狀上記載;另倘允許信用狀

            金額有一定       比率  之寬容範圍,則應同時考              慮  貨物  數量   是否亦應
            有同一    比率   之寬容範圍?否則將            來  在裝運貨物及        動  用信用狀
            時,將可能       產  生 糾紛  。


            (五)信用狀通知方式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目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電報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
            (Mail Confirmation)  分航  郵   (Airmail)  、 、  簡  文  電報   (Full Cable)   (Brief Cable)   ;  惟  加郵寄 前  實務上 證實書  大
            多以   SWIFT MT7XX     系  列  電  文開發信用狀。
            (六)是否須提示匯票及匯票期限

                 即期信用狀填列見票即             付   (at Sight)  ;  遠  期信用狀應請   客

            戶  註明匯票期      限  (  例如  180  天  或  2  個  月  )   及期間之  起算點   (  例
            如:   after B/L Date   或  after Sight)  ,並應註明     利息   由  買  方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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