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31 -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-信用狀理論及UCP在信用狀作業之應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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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信用狀統一慣例與信用狀作業



            為單據,而在國際貿易貨款之                 清算  貴  在 迅  速  無  滯  ,  故  不  容許  銀
            行對單據作實質性之            審查  ;因此,     UCP500  第  15  條規定,銀行

            有下   列 三項   免  責 事  由:

                 1.   單據本身之     事  由:單據之      格式  、  充  分性、正確性、        真
                    實性、    偽  造  或法  律效力   ,或對單據上所規定或              加  註之


                    單據所表
                 2.   一  般  或特  別  條款,銀行   既  不負義務或責任。      彰  之貨物之    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貨物之狀況:對單據所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彰
                    明、   數量  、  重量  、  品  質、狀況、包       裝  、交貨、     價  值  之
                    是否與實際或基礎契約之約定相符,或是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存  在,銀
                    行不負任     何  義務或責任。

                 3.     單據簽發人之作為及         資  信:對貨物之發貨人、運送
                    人、   承攬  運送人、受貨人或保險人、或與信用狀作業

                    相關之其他任        何  人之作為、      誠  信、  資力   、償債能     力  、
                    履約能    力  等,  皆  非銀行所能掌控,因此,銀行亦                  概  不
                    負義務或責任。


            (二)信息、信函及單據傳送之免責


                 在信用狀作業上,任           何  信  息 、信  函  及單據   傳  送通常須經由
            非銀行所能掌控之第三者處理,其產生之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何  後  果  是不應由銀
            行負責的,因此,          UCP500   第  16  條前  半段  規定,銀行對於任         何

            訊  息 、信  函  、單據或     電  訊 於  傳  送中,因   遲延  、  滅  失、  殘  缺  或其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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