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31 -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-信用狀理論及UCP在信用狀作業之應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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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信用狀統一慣例與信用狀作業
為單據,而在國際貿易貨款之 清算 貴 在 迅 速 無 滯 , 故 不 容許 銀
行對單據作實質性之 審查 ;因此, UCP500 第 15 條規定,銀行
有下 列 三項 免 責 事 由:
1. 單據本身之 事 由:單據之 格式 、 充 分性、正確性、 真
實性、 偽 造 或法 律效力 ,或對單據上所規定或 加 註之
單據所表
2. 一 般 或特 別 條款,銀行 既 不負義務或責任。 彰 之貨物之 說
之貨物之狀況:對單據所表
彰
明、 數量 、 重量 、 品 質、狀況、包 裝 、交貨、 價 值 之
是否與實際或基礎契約之約定相符,或是否 存 在,銀
行不負任 何 義務或責任。
3. 單據簽發人之作為及 資 信:對貨物之發貨人、運送
人、 承攬 運送人、受貨人或保險人、或與信用狀作業
相關之其他任 何 人之作為、 誠 信、 資力 、償債能 力 、
履約能 力 等, 皆 非銀行所能掌控,因此,銀行亦 概 不
負義務或責任。
(二)信息、信函及單據傳送之免責
在信用狀作業上,任 何 信 息 、信 函 及單據 傳 送通常須經由
非銀行所能掌控之第三者處理,其產生之任 何 後 果 是不應由銀
行負責的,因此, UCP500 第 16 條前 半段 規定,銀行對於任 何
訊 息 、信 函 、單據或 電 訊 於 傳 送中,因 遲延 、 滅 失、 殘 缺 或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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