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8 - 匯率衍生性金融商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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匯率衍生性金融商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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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戶之間的一種信用交易,而無需提供擔保。 在這種情況
下,銀行往往只願意與規模較大的公司,而不願與一般公司或
個人進行遠期外匯交易。外匯期貨交易正好可以彌補此一不
足,舉凡公司或個人,只要在外匯期貨公司開戶,繳足一定成
數的保證金,即可以進場買賣。在考慮市場的流動性及簡化計
算手續下,期貨交易有固定的交割日期及交易單位。
「國外期貨交易法」的第四條條文,外匯期貨契約的定義如 何謂外匯期貨契約?根據我國 1992 年 7 月 10 日公佈實施之
下
一時點,依約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外匯,並於到期日 : 當事人雙方依國外期貨交易所的交易規則,同意於未來某
前每日結算差價的契約。由以上定義可知,外匯期貨交易與外
匯遠期交易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。不同的是,期貨經紀商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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期貨交易人在交易之前繳足交易金額一定成數的交易保證金。
期貨交易因此被稱為「高獲利」、「以小搏大」的投資工具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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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與保證金制度所發揮的財務桿槓作用 (leverage) 密切相關,
但又與股票交易的融資不同,前者只是期貨交易的抵押品
(collateral) ,是作為未來清償損失的保證,而後者是融資金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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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中央銀行 1994 年 4 月 1 日的規定,僅有台幣兌外幣的遠匯交易,銀行需要
求客戶提供交易金額 3 %保證金外,其他遠匯交易 ( 如美元兌歐元,歐元兌
日圓 則無此規定。
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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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成數由各期貨交易所的董事會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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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謂財務桿槓作用,是以某一資本額從事資本額好幾倍的買賣,而該資本
額通常是所能容忍最大損失的保證,或是償還損失的抵押,因此能用以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