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8 - 匯率衍生性金融商品
P. 78

匯率衍生性金融商品
            68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
            客戶之間的一種信用交易,而無需提供擔保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這種情況
            下,銀行往往只願意與規模較大的公司,而不願與一般公司或

            個人進行遠期外匯交易。外匯期貨交易正好可以彌補此一不
            足,舉凡公司或個人,只要在外匯期貨公司開戶,繳足一定成
            數的保證金,即可以進場買賣。在考慮市場的流動性及簡化計

            算手續下,期貨交易有固定的交割日期及交易單位。


            「國外期貨交易法」的第四條條文,外匯期貨契約的定義如 何謂外匯期貨契約?根據我國  1992  年  7  月  10  日公佈實施之
            下

            一時點,依約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外匯,並於到期日 :   當事人雙方依國外期貨交易所的交易規則,同意於未來某
            前每日結算差價的契約。由以上定義可知,外匯期貨交易與外
            匯遠期交易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。不同的是,期貨經紀商要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
            期貨交易人在交易之前繳足交易金額一定成數的交易保證金。
            期貨交易因此被稱為「高獲利」、「以小搏大」的投資工具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
            這與保證金制度所發揮的財務桿槓作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(leverage)   密切相關,
            但又與股票交易的融資不同,前者只是期貨交易的抵押品
            (collateral)  ,是作為未來清償損失的保證,而後者是融資金融


            1
                 依中央銀行  1994  年  4 月 1 日的規定,僅有台幣兌外幣的遠匯交易,銀行需要
              求客戶提供交易金額       3 %保證金外,其他遠匯交易          (  如美元兌歐元,歐元兌
              日圓   則無此規定。
                  )
            2
                此成數由各期貨交易所的董事會決定。
            3
                 所謂財務桿槓作用,是以某一資本額從事資本額好幾倍的買賣,而該資本
              額通常是所能容忍最大損失的保證,或是償還損失的抵押,因此能用以擴
   73   74   75   76   77   78   79   80   81   82   8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