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53 - 匯率衍生性金融商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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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章 企業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的風險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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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章
企業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的風險管理
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( 以下簡稱證期會 ) ,在 1996
年 4 月 20 日發佈 (85) 台財證 ( 一 ) 第 01165 號「公開發行公司從
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要點」,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
生性金融商品必須依照其公告的處理要點辦理,其目的為加強
公開發行公司建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風險管理制度,落實
資訊公開,以保障投資人。
該要點所稱之衍生性金融商品,涵蓋了遠期契約、選擇
權、期貨換利、換匯換利、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
等。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,應訂定「從事衍
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」,經董事會通過後,函報證期會
備查,並提報股東會,修正時亦同。該處理程序應記載的有交
易原則與方針、作業程序、公告申報程序、會計處理方式、內
部控制方式、內部稽核制度、及其他事項。
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原始目的,在於提供風險管理的良好工
具,但由於內部控管不當所造成的弊端被媒體過度渲染,而使
有避險需求之企業產生恐懼感。在企業朝國際化邁進之際,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