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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章   企業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的風險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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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第九章


                   企業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的風險管理


                 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                (  以下簡稱證期會      ) ,在  1996

             年 4 月 20  日發佈   (85)   台財證   (  一 )   第 01165  號「公開發行公司從
             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要點」,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
             生性金融商品必須依照其公告的處理要點辦理,其目的為加強
            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風險管理制度,落實

             資訊公開,以保障投資人。
                  該要點所稱之衍生性金融商品,涵蓋了遠期契約、選擇
             權、期貨換利、換匯換利、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

             等。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,應訂定「從事衍
             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」,經董事會通過後,函報證期會
             備查,並提報股東會,修正時亦同。該處理程序應記載的有交

             易原則與方針、作業程序、公告申報程序、會計處理方式、內
             部控制方式、內部稽核制度、及其他事項。
                  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原始目的,在於提供風險管理的良好工

             具,但由於內部控管不當所造成的弊端被媒體過度渲染,而使
             有避險需求之企業產生恐懼感。在企業朝國際化邁進之際,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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