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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
壹 前言
不動產抵押基礎證券( 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 ; MBS )可細分為住宅
不動產抵押基礎證券( Residential 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 ; RMBS )以及
商用不動產抵押基礎證券( Commercial 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 ;
CMBS
)。其中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簡稱房貸證券化,是金融資產證券化的
起源,也是金融資產證券化數量最龐大的一類,因此,要談金融資產證券化
必先論及此種證券化。
提供國民適當且可負擔得起的房屋,一直是美國主要的公共政策之一。
在 1930 年代經濟大恐慌時,由於房屋貸款呆帳嚴重,美國國會於 1934 年通
過「國家房屋法案」( National Housing Act ),成立「聯邦住宅管理局」
( FHA ),提供抵押貸款的保險功能;爾後「退伍軍人管理處」( VA )及
「農民住宅局」亦有類似的功能。同時, 美國政府為解決民眾無力購置自有
房屋的問題,乃由儲貸機構( S&L )提供長期固定低利的貸款。
上述抵押貸款保險雖然可幫助借款人較易取得房屋貸款,但抵押貸款的
流動性不佳,難以吸引資金進入房貸市場
款資金的供給,美國國會於 1938 年成立「聯邦國民抵押協會」( 。為了增加金融體系對住宅抵押貸 FNMA ;又
稱 Fannie Mae ), Fannie Mae 債信等同美國公債,故對貸款提供保證,以增
進抵押貸款的流動性。 1968 年,美國國會將 Fannie Mae 分割出「政府國民抵
押協會」( GNMA ;又稱 Ginnie Mae ),並於其後成立「聯邦住宅抵押貸款
公司」(
款的流動性。 FHLMC ;又稱 Freddie Mac ),利用政府的信用支持,促進抵押貸
1970 年以前,利率十分平穩,此種運作方式順利,在 1950 年代,全美
房貸抵押債權約為 550 億美元, 1970 年則升高到 1 兆美元以上。 1970 年代以
後,由於石油危機,利率上揚,那些承作長期、固定低利房貸( Mortgag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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