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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




                壹         前言




                 不動產抵押基礎證券(              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  ;  MBS  )可細分為住宅
            不動產抵押基礎證券(              Residential 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   ;  RMBS  )以及

            商用不動產抵押基礎證券(                       Commercial 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      ;
            CMBS
                   )。其中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簡稱房貸證券化,是金融資產證券化的
            起源,也是金融資產證券化數量最龐大的一類,因此,要談金融資產證券化

            必先論及此種證券化。
                 提供國民適當且可負擔得起的房屋,一直是美國主要的公共政策之一。

            在   1930  年代經濟大恐慌時,由於房屋貸款呆帳嚴重,美國國會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34  年通
            過「國家房屋法案」(                National Housing Act  ),成立「聯邦住宅管理局」

            (  FHA  ),提供抵押貸款的保險功能;爾後「退伍軍人管理處」(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VA  )及
            「農民住宅局」亦有類似的功能。同時,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美國政府為解決民眾無力購置自有

            房屋的問題,乃由儲貸機構(                   S&L  )提供長期固定低利的貸款。
                 上述抵押貸款保險雖然可幫助借款人較易取得房屋貸款,但抵押貸款的
            流動性不佳,難以吸引資金進入房貸市場

            款資金的供給,美國國會於                  1938  年成立「聯邦國民抵押協會」(  。為了增加金融體系對住宅抵押貸  FNMA   ;又
            稱  Fannie Mae  ),   Fannie Mae   債信等同美國公債,故對貸款提供保證,以增

            進抵押貸款的流動性。              1968  年,美國國會將          Fannie Mae  分割出「政府國民抵
            押協會」(       GNMA   ;又稱      Ginnie Mae  ),並於其後成立「聯邦住宅抵押貸款

            公司」(
            款的流動性。    FHLMC     ;又稱    Freddie Mac  ),利用政府的信用支持,促進抵押貸

                 1970  年以前,利率十分平穩,此種運作方式順利,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50  年代,全美
            房貸抵押債權約為            550  億美元,     1970  年則升高到       1  兆美元以上。       1970  年代以
            後,由於石油危機,利率上揚,那些承作長期、固定低利房貸(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tgage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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