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22 -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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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12     兩岸銀行業互動環境與展望




            第四   十  六條  :  銀行  設  在境外的全資      附  屬 機構的外     匯  資產  負  債  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  匯  業務  損  益  情 況應  當反  映  在  總 行的  報  表 中。

            第四   十  七條  :  銀行境外    帳戶   資金  收  付  情 況應  當  在境  內  的  會  計帳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簿  中  真  實  反  映  ,  按  照規  定  進行並  帳  ,並  定  期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帳  。


            第六章  法律責任

            第四   十  八條  :  銀行未經    批 准  擅  自 經營外   匯  業務的,    由  外  匯  局  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令  改正,   沒  收  違  法  所  得  ,並  取  消外  匯  業務經營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格  ;構  成 犯罪  的,   依法  追  究  刑  事 責  任  。
            第四   十  九條  :  銀行  擅  自  擴 大外  匯 業務  範 圍  的,或者外      匯  局  已  經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取  消其  部  分  彙  業務後仍   繼續  經營   被  取  消的外  匯  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務的,    由  外  匯  局  責令  改正,有  違  法  所  得  的,  沒  收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違  法  所 得  ,並  處  以  違  法  所  得  1 倍  以  上 5 倍  以  下  的  罰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款  ;  沒 有  違  法  所  得  的,  處 以人  民  幣  10  萬  元  以 上  50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萬  元  以 下  的  罰  款  ;  情  節  嚴 重或者  逾  期不改正的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由  外  匯 局  責令  整  頓  或者  取 消經營外   匯  業務資   格  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構  成  犯罪  的,  依法  追  究  刑 事  責  任 。

            第     五  十    條 :  對  違  反  本  規  定  第二  十  、二  十  四、二  十  五  、二  十  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條  的銀行,    由  外  匯  局  責令  改正,通   報  批  評  ,有  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所  得  的,  沒  收  違  法  所  得  ,並  處  以  違  法  所  得  1  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  上  3  倍  以  下  的  罰  款  ;  沒  有  違  法  所  得  的,  處  以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  幣  5  萬  元  以 上  30  萬  元  以  下  的 罰  款  。

            第  五 十  一條  :  對  違 反  本  規 定  第二  十  七條  的銀行,  由  外  匯  局  根  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《  中  華 人  民共  和  國外  匯管理條例     》  及有關   規  定  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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