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22 -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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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12 兩岸銀行業互動環境與展望
第四 十 六條 : 銀行 設 在境外的全資 附 屬 機構的外 匯 資產 負 債 和
外 匯 業務 損 益 情 況應 當反 映 在 總 行的 報 表 中。
第四 十 七條 : 銀行境外 帳戶 資金 收 付 情 況應 當 在境 內 的 會 計帳
簿 中 真 實 反 映 , 按 照規 定 進行並 帳 ,並 定 期對
帳 。
第六章 法律責任
第四 十 八條 : 銀行未經 批 准 擅 自 經營外 匯 業務的, 由 外 匯 局 責
令 改正, 沒 收 違 法 所 得 ,並 取 消外 匯 業務經營資
格 ;構 成 犯罪 的, 依法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。
第四 十 九條 : 銀行 擅 自 擴 大外 匯 業務 範 圍 的,或者外 匯 局 已 經
取 消其 部 分 彙 業務後仍 繼續 經營 被 取 消的外 匯 業
務的, 由 外 匯 局 責令 改正,有 違 法 所 得 的, 沒 收
違 法 所 得 ,並 處 以 違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的 罰
款 ; 沒 有 違 法 所 得 的, 處 以人 民 幣 10 萬 元 以 上 50
萬 元 以 下 的 罰 款 ; 情 節 嚴 重或者 逾 期不改正的,
由 外 匯 局 責令 整 頓 或者 取 消經營外 匯 業務資 格 ;
構 成 犯罪 的, 依法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。
第 五 十 條 : 對 違 反 本 規 定 第二 十 、二 十 四、二 十 五 、二 十 六
條 的銀行, 由 外 匯 局 責令 改正,通 報 批 評 ,有 違
法 所 得 的, 沒 收 違 法 所 得 ,並 處 以 違 法 所 得 1 倍
以 上 3 倍 以 下 的 罰 款 ; 沒 有 違 法 所 得 的, 處 以人
民 幣 5 萬 元 以 上 30 萬 元 以 下 的 罰 款 。
第 五 十 一條 : 對 違 反 本 規 定 第二 十 七條 的銀行, 由 外 匯 局 根 據
《 中 華 人 民共 和 國外 匯管理條例 》 及有關 規 定 從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