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17 -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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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錄三 大陸對外匯管理之主要法規 307
外 匯 業務經營 情 況 總 結 報 告 ;
由 外 匯 局認可的 註冊 會 計 師 事 務所 出具 的外 匯 資
本金或者外 匯 營 運 資金 驗 資 報 告 或 總 行對其外 匯
營 運 資金的 承諾 文 件 ;
近期資產 負 債 表和損 益 表 ( 外幣合 併 表 ,本外幣
合 併 表 ) ;
外 匯 局近期對其外 匯 業務的檢 查 或者 考評 報 告 ,
或者近期的外 匯 業務 自 查 報 告 ;
國 家 外 匯管理 局要求 提 交 的其 他 文 件 和 資 料 。
第 十 九條 : 銀行應 當自收 到外 匯 局同 意 其開 辦 、 擴 大、 停 辦 外
匯 業務或者到期重 新 核准 資 格 的 批 准 文 件 後 30 日
內 , 持 外 匯 局的 批 准 文 件 到中國人 民 銀行 領 取 或者
換 領 經營許可 證 。 逾 期不 辦 理 的, 批 准 文 件自 動 失
效 。
第二 十 條 : 銀行分 支 機構的外 匯 營 運 資金,可以 由 其 總 行從外
匯 資本金中 撥付 或者 承諾 , 但 銀行 總 行 撥付 或者 承
諾 給 其分 支 機構外 匯 營 運 資金的 總 額 ,不 得 超 過 自
身 外 匯 資本金 總 額 的 60% 。
第三章 外匯業務經營的基本規則
第二 十 一條 : 銀行經營外 匯 業務以 效 益性、 安 全性、 流 動性 為
經營原則,實行 自 主經營、 自擔 風險、 自 負盈
虧 、 自我 約 束 的 自律 機 制 。
第二 十 二 條 : 銀行 總 行經營外 匯 業務應 當 遵 守 下 列 比例 或者 指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