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17 -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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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錄三 大陸對外匯管理之主要法規               307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  外 匯  業務經營   情  況  總  結  報  告 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  由 外  匯  局認可的   註冊  會  計  師  事  務所  出具  的外  匯  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金或者外      匯  營  運  資金  驗  資  報  告 或  總  行對其外  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營 運  資金的   承諾   文 件  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  近期資產    負  債  表和損   益  表  (  外幣合  併  表  ,本外幣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併  表  )  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  外 匯  局近期對其外      匯 業務的檢     查  或者  考評   報  告  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者近期的外       匯  業務  自  查  報 告  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  國 家  外  匯管理  局要求   提  交  的其  他  文  件  和  資  料 。
            第  十 九條  :  銀行應   當自收    到外   匯 局同   意 其開  辦  、  擴  大、  停  辦  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匯  業務或者到期重         新  核准  資  格  的  批  准  文  件  後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內 ,  持  外  匯  局的  批  准  文  件  到中國人  民  銀行  領  取  或者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換 領  經營許可    證  。  逾  期不  辦 理  的,  批  准  文  件自  動  失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效 。
            第二   十  條  : 銀行分  支  機構的外     匯 營  運  資金,可以     由  其  總  行從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匯 資本金中     撥付   或者  承諾   , 但  銀行  總  行  撥付  或者  承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諾 給  其分  支  機構外   匯  營  運  資金的  總 額  ,不  得  超  過  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身 外  匯  資本金  總  額 的  60%  。


            第三章  外匯業務經營的基本規則

            第二   十  一條  :  銀行經營外     匯  業務以   效  益性、   安  全性、    流  動性  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營原則,實行          自  主經營、     自擔  風險、     自  負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虧  、  自我  約  束  的 自律  機  制 。

            第二   十  二  條 :  銀行  總  行經營外   匯 業務應    當  遵  守  下  列  比例  或者  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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