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21 -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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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錄三 大陸對外匯管理之主要法規               1 31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物  件  、 適  用  範  圍  等  進行重  新限  定  ,也可以要求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  停  辦  某 項  外  匯 業務。

            第三   十  九條  :  外  匯 局認  為 必要時,可以對銀行在境外               建立代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  和  開  立 境外  帳戶  進行特別    限制  。
            第     四  十    條 ;外  匯 局對銀行的外    匯  業務主   管  負  責  人  和  其  他  外  匯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業務人員實行從業資           格  認 證制度   。
            第四   十  一條  :  外  匯 局對銀行開     辦 、  擴  大、  停  辦  、  取  消外  匯  業務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和  到期重   新  核准  其經營外     匯  業務資   格予  以 公  告  。

            第四   十  二  條 :  外  匯 局可以  自  行或者  指  定會  計  師  事  務所對銀行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匯  業務進行現場       專  項  檢  查和  非現場檢   查  。外  匯  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可以  根  據需  要  確定  檢  查  內 容和  時間。   被  檢  查  銀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應  當  接  受 並  配  合檢  查  。

            第四   十  三  條 :  外  匯 局對銀行經營外      匯  業務  狀  況實行年     度考  核  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度  。  考 核  合  格  的,  由  外  匯 局  出具  文  件  。銀行  憑  此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  件  到中國人    民  銀行  辦  理 經營許可    證  外  匯  業務年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檢  登  記  。 具體  辦 法由  國  家 外  匯管理  局另行   制  定  。


            第五章  財務和統計報表
            第四   十  四  條 :  銀行應  當  按 照  國  家 有關  規 定  ,  真  實  記  錄  並全面  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映  其外  匯  業務活動    和  財  務 狀  況,及時向外      匯  局  報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送  外  匯  業務  和  財  務  統計  報  表  ,並  保  證  報  表  的  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整、  準確和    真  實。
            第四   十  五條  :  銀行應   當  按 照  有關  規  定  建立  健  全外  匯財  務、  會  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制度  、實行外幣分        帳制 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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