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21 -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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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錄三 大陸對外匯管理之主要法規 1 31
物 件 、 適 用 範 圍 等 進行重 新限 定 ,也可以要求銀
行 停 辦 某 項 外 匯 業務。
第三 十 九條 : 外 匯 局認 為 必要時,可以對銀行在境外 建立代理
行 和 開 立 境外 帳戶 進行特別 限制 。
第 四 十 條 ;外 匯 局對銀行的外 匯 業務主 管 負 責 人 和 其 他 外 匯
業務人員實行從業資 格 認 證制度 。
第四 十 一條 : 外 匯 局對銀行開 辦 、 擴 大、 停 辦 、 取 消外 匯 業務
和 到期重 新 核准 其經營外 匯 業務資 格予 以 公 告 。
第四 十 二 條 : 外 匯 局可以 自 行或者 指 定會 計 師 事 務所對銀行外
匯 業務進行現場 專 項 檢 查和 非現場檢 查 。外 匯 局
可以 根 據需 要 確定 檢 查 內 容和 時間。 被 檢 查 銀行
應 當 接 受 並 配 合檢 查 。
第四 十 三 條 : 外 匯 局對銀行經營外 匯 業務 狀 況實行年 度考 核 制
度 。 考 核 合 格 的, 由 外 匯 局 出具 文 件 。銀行 憑 此
文 件 到中國人 民 銀行 辦 理 經營許可 證 外 匯 業務年
檢 登 記 。 具體 辦 法由 國 家 外 匯管理 局另行 制 定 。
第五章 財務和統計報表
第四 十 四 條 : 銀行應 當 按 照 國 家 有關 規 定 , 真 實 記 錄 並全面 反
映 其外 匯 業務活動 和 財 務 狀 況,及時向外 匯 局 報
送 外 匯 業務 和 財 務 統計 報 表 ,並 保 證 報 表 的 完
整、 準確和 真 實。
第四 十 五條 : 銀行應 當 按 照 有關 規 定 建立 健 全外 匯財 務、 會 計
制度 、實行外幣分 帳制 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