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23 -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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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錄三 大陸對外匯管理之主要法規 313
重 處 罰 。
第 五 十 二 條 : 對 違 反 本 規 定 第二 十 八條 的銀行, 由 外 匯 局 責令
改正,有 違 法 所 得 的, 沒 收 違 法 所 得 ,並 處 以 違
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的 罰 款 ; 沒 有 違 法 所 得
的, 處 以 10 萬 元 以 上 50 萬 元 以 下 的 罰 款 ; 情 節 嚴
重或者 逾 期不改正的, 由 外 匯 局 責令 整 頓 或者 取
消經營外 匯 業務資 格 ;構 成 犯罪 的, 依法 追 究 刑
事 責 任 。
第 五 十 三 條 : 對 違 反 本 規 定 第二 十 九 、三 十 條 的銀行, 由 外 匯
局 責令 改正, 撤 銷 外 匯帳戶 ,通 報 批 評 ,並 處 以
人 民 幣 5 萬 元 以 上 30 萬 元 以 下 的 罰 款 。對通過境
外 帳戶 逃 彙 或者不 按 照規 定使用 境外 帳戶 , 造成
資金 損失 的, 還 應 當 追 究 有關 當 事 人的 責 任 。
第 五 十 四 條 : 對 違 反 本 規 定 第三 十 二 條 的銀行, 由 外 匯 局 責令
改正,通 報 批 評 ,有 違 法 所 得 的, 沒 收 違 法 所
得 ,並 處 以 違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的 罰 款 ; 沒
有 違 法 所 得 的, 處 以 10 萬 元 以 上 50 萬 元 以 下 的 罰
款 ; 情 節 嚴 重的, 由 外 匯 局 責令 整 頓 或者 取 消經
營外 匯 業務資 格 。
第 五 十 五條 : 對 違 反 本 規 定 第二 十 二、二 十 三 條 的銀行, 由 外
匯 局 責令 改正,通 報 批 評 ,有 違 法 所 得 的, 沒 收
違 法 所 得 ,並 處 以 違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3 倍 以 下 的 罰
款 ; 沒 有 違 法 所 得 的, 處 以人 民 幣 5 萬 元 以 上 30
萬 元 以 下 的 罰 款 。
第 五 十 六條 : 對 違 反 本 規 定 第三 十 八條 的銀行, 由 外 匯 局 責令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