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23 -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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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錄三 大陸對外匯管理之主要法規               313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重  處  罰  。

            第  五 十  二  條 :  對  違 反  本  規 定  第二  十  八條  的銀行,  由  外  匯  局  責令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改正,有     違  法  所  得  的,  沒 收  違  法  所  得  ,並  處  以  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所  得 1  倍  以  上  5  倍  以  下 的  罰  款  ;  沒  有  違  法  所  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,  處  以  10  萬  元  以  上  50  萬 元  以  下 的  罰  款  ;  情  節  嚴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重或者    逾  期不改正的,       由 外  匯  局  責令  整  頓  或者  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消經營外     匯  業務資   格  ;構  成  犯罪  的,  依法   追  究  刑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  責  任  。

            第  五 十  三  條 :  對  違 反  本  規 定  第二  十  九  、三  十  條  的銀行,  由  外  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局  責令  改正,    撤  銷  外  匯帳戶  ,通  報  批  評  ,並  處  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  民  幣  5 萬  元  以  上  30  萬  元  以  下  的  罰  款  。對通過境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  帳戶  逃  彙  或者不  按  照規  定使用    境外  帳戶   ,  造成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資金  損失   的,  還  應  當  追  究 有關  當 事  人的  責 任  。

            第  五 十  四  條 :  對  違 反  本  規 定  第三  十  二  條  的銀行,  由  外  匯  局  責令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改正,通     報  批  評  ,有  違  法  所  得  的,  沒  收  違  法  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得  ,並  處  以  違  法  所  得  1 倍  以  上 5 倍 以  下  的  罰  款  ;  沒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  違  法 所  得  的,  處  以  10  萬 元  以  上  50  萬  元  以  下  的  罰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款  ;  情 節  嚴  重的,  由  外  匯 局  責令  整  頓  或者  取  消經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營外  匯  業務資   格  。
            第  五 十  五條  :  對  違 反  本  規 定  第二  十  二、二  十  三  條  的銀行,  由  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匯  局  責令  改正,通    報  批  評 ,有  違  法  所  得  的,  沒  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違  法  所 得  ,並  處  以  違  法  所  得  1 倍  以  上 3 倍  以  下  的  罰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款  ;  沒  有  違  法  所  得  的,  處  以人  民  幣  5  萬  元  以  上  30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萬  元  以  下  的  罰  款 。

            第  五 十  六條  :  對  違 反  本  規 定  第三  十  八條  的銀行,  由  外  匯  局  責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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