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13 -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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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錄三 大陸對外匯管理之主要法規 303
務 範 圍 內 經營。不 得 擅 自 經營外 匯 業務或者 超範 圍 經
營外 匯 業務。
第二章 外匯業務的申請
第 九條 : 銀行開 辦 、 擴 大、 停 辦 外 匯 業務應 當 向外 匯 局 提出申
請 。
第 十 條 : 符 合 下 列 條件 的銀行可以 申請 開 辦 外 匯 業務;
遵 守 法律 、行政 法規 、金融 規 章的有關 規 定 , 沒 有
損 害 國 家 利 益、 社 會 公共 利 益的行 為 ,未發 生任 何
重大 違 規 事項 及經濟 損失 的;
具 有 規 定 數 額 的外 匯 實 收 資本金或者營 運 資金。
政策性銀行 總 行、國有 獨 資商業銀行 總 行 和股份 制 商
業銀行 總 行在資本 總 額 中應 當 含 有不 少 於 5,000 萬美
元 或者其 他 等 值 自由 兌 換 貨幣的實 收 外 匯 資本金; 城
市合作銀行 總 行在資本 總 額 中應 當 含 有不 少 於 2,000
萬美 元 或者其 他 等 值 自由 兌 換 貨幣的實 收 外 匯 資本
金。
銀行的 一 級 分行應 當具 有不 少 於 500 萬美 元 或者其 他
等 值 自由 兌 換 貨幣的營 運 資金;銀行的二 級 分行應 當
具 有不 少 於 200 萬美 元 或者其 他 等 值 自由 兌 換 貨幣的
營 運 資金;銀行的 支 行應 當具 有不 少 於 100 萬美 元 或
者其 他 等 值 自由 兌 換 貨幣的營 運 資金;
具 有經外 匯 局 確 認資 格 的、與 申 報 外 匯 業務相應 數
量的外 匯 業務人員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