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08 -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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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98 兩岸銀行業互動環境與展望
三、 私 自 改變外 匯 用 途的;
四、非 法 使用 外 匯 的其 他 行 為 。
第四 十 六條 : 私 自 買賣 外 匯 、變相 買賣 外 匯 或者 倒 買 倒 賣 外 匯
的, 由 外 匯管理 機關 給予 警 告 , 強制收 兌 , 沒 收
違 法 所 得 , 併 處 違 法 外 匯 金 額百 分之三 十 以 上 3
倍 以 下 的 罰 款 ;構 成 犯罪 的, 依法 追 究 刑 事 責
任 。
第四 十 七條 : 境 內 機構 違 反 外 匯帳戶管理規 定 , 擅 自 在境 內 、
境外開 立 外 匯帳戶 的, 出 借 、 串 用 、轉 讓 外 匯帳
戶 的,或者 擅 自 改變外 匯帳戶 使用 範 圍 的, 由 外
匯管理 機關 責令 改正, 撤 銷 外 匯帳戶 ,通 報 , 批
評 , 併 處 5 萬 元 以 上 30 萬 元 以 下 的 罰 款 。
第四 十 八條 : 境 內 機構 違 反 外 匯 核銷 管理規 定 , 偽 造 、 塗 改、
出 借 、轉 讓 或者重 覆 使用 進 出口 核銷 單證 的,或
者未 按 規 定辦 理 核銷 手 續 的, 由 外 匯管理 機關 給
予 警 告 ,通 報 批 評 , 沒 收 違 法 所 得 , 併 處 5 萬 元
以 上 30 萬 元 以 下 的 罰 款 ;構 成 犯罪 的, 依法 追 究
刑 事 責 任 。
第四 十 九條 : 經營外 匯 業務的金融機構 違 反 本 條例 第二 十 九
條 、第三 十 一條規 定 的, 由 外 匯管理 機關 責令 改
正,通 報 批 評 , 併 處 5 萬 元 以 上 30 萬 元 以 下 的 罰
款 。
第 五 十 條 : 當 事 人對外 匯管理 機關的 處 罰 決 定 不 服 的,可以
自收 到 處 罰 決 定 通 知 書之日 起 15 日 內 向 上一 級 外
匯管理 機關 申請 覆 議 ; 上一 級 外 匯管理 機關應 當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