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08 -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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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98     兩岸銀行業互動環境與展望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  私  自  改變外   匯  用  途的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非    法  使用  外  匯  的其  他  行  為 。

            第四   十  六條  :  私  自 買賣  外 匯  、變相  買賣   外  匯  或者  倒  買  倒  賣  外  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,  由  外  匯管理   機關  給予   警  告  ,  強制收  兌  ,  沒  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違  法  所  得  ,  併  處  違  法  外  匯  金  額百  分之三  十  以  上  3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倍  以  下  的  罰  款  ;構  成  犯罪  的,  依法  追  究  刑  事  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任  。

            第四   十  七條  :  境  內 機構  違 反  外  匯帳戶管理規     定  ,  擅  自  在境  內  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境外開    立  外  匯帳戶  的,   出 借  、  串  用  、轉  讓  外  匯帳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戶  的,或者    擅  自  改變外   匯帳戶   使用   範  圍  的,  由  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匯管理    機關  責令   改正,    撤 銷  外  匯帳戶  ,通   報  ,  批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評  ,  併  處 5 萬 元  以  上  30  萬  元  以 下  的  罰  款  。

            第四   十  八條  :  境  內 機構  違 反  外  匯 核銷  管理規  定  ,  偽  造  、  塗  改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  借  、轉  讓  或者重  覆  使用  進  出口  核銷  單證   的,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者未  按  規  定辦  理  核銷  手  續 的,  由  外  匯管理  機關  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予  警  告  ,通  報  批  評  ,  沒  收  違  法  所  得  ,  併  處  5  萬  元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  上  30  萬  元  以  下  的  罰  款  ;構  成  犯罪  的,  依法  追  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刑  事  責  任 。

            第四   十  九條  :  經營外    匯  業務的金融機構        違  反  本  條例  第二  十  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條  、第三   十  一條規   定  的,  由  外  匯管理  機關   責令  改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正,通    報  批  評  ,  併  處  5  萬  元  以  上  30  萬  元  以  下  的  罰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款  。

            第     五  十    條 :  當  事 人對外  匯管理  機關的  處  罰  決  定  不  服  的,可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自收  到  處  罰  決  定  通  知  書之日  起  15  日  內  向  上一  級  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匯管理    機關  申請   覆  議  ;  上一  級  外  匯管理  機關應  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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