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07 -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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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錄三 大陸對外匯管理之主要法規 297
務的, 由 外 匯管理 機關 責令 改正,通 報 批 評 , 沒
收 違 法 所 得 ,並 處 10 萬 元 以 上 50 萬 元 以 下 的 罰
款 ; 情 節 嚴 重的, 停 止 其 辦 理 結 匯 、 售 匯 業務。
第四 十 三 條 : 經營外 匯 業務的金融機構 違 反 人 民 幣 匯 率 管理 、
外 匯 存 貸款 利率 管理 或者外 匯 交易 市場 管理 的,
由 外 匯管理 機關 責令 改正,通 報 批 評 ,有 違 法 所
得 的, 沒 收 違 法 所 得併 處 違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5 倍 以
下 的 罰 款 ; 沒 有 違 法 所 得 的, 處 10 萬 元 以 上 50 萬
元 以 下 的 罰 款 ; 情 節 嚴 重的, 由 外 匯管理 機關 責
令 整 頓 或者 吊 銷 經營外 匯 業務許可 證 。
第四 十 四 條 : 境 內 機構有 下 列 違 反 外 債管理 行 為 之 一 的, 由 外
匯管理 機關 給予 警 告 ,通 報 批 評 , 併 處 10 萬 元 以
上 50 萬 元 以 下 的 罰 款 ;構 成 犯罪 的, 依法 追 究 刑
事 責 任:
一 、 擅 自 辦 理 對外 借 款 的;
二、 違 反 國 家 有關 規 定 , 擅 自 在境外發行外幣 債
券 的;
三、 違 反 國 家 有關 規 定 , 擅 自提供 對外 擔 保 的;
四、有 違 反 外 債管理 的其 他 行 為 的。
第四 十 五條 : 境 內 機構有 下 列 非 法 使用 外 匯 行 為 之 一 的, 由 外
匯管理 機關 責令 改正, 強制收 兌 , 沒 收 違 法 所
得 ; 併 處 違 法 外 匯 金 額 等 值 以 下 的 罰 款 ;構 成 犯
罪 的, 依法 追 究 刑 事 責 任:
一 、以外幣在境 內計 價結算 的;
二、 擅 自 以外 匯 作質 押 的;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