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07 -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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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錄三 大陸對外匯管理之主要法規               297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務的,    由  外  匯管理  機關   責令  改正,通     報  批  評  ,  沒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收  違  法  所  得  ,並  處  10  萬  元  以  上  50  萬  元  以  下  的  罰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款  ;  情  節 嚴  重的,  停  止  其 辦  理  結 匯  、  售  匯 業務。

            第四   十  三  條 :  經營外  匯  業務的金融機構        違  反  人  民  幣  匯  率  管理  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  匯  存 貸款  利率  管理  或者外    匯  交易  市場   管理  的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由  外  匯管理  機關   責令  改正,通     報  批  評  ,有  違  法  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得  的,  沒  收  違 法  所  得併  處  違  法  所  得  1 倍  以  上  5 倍  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下  的  罰 款  ;  沒  有  違  法  所  得 的,  處  10  萬  元  以  上  50  萬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元  以  下 的  罰  款  ;  情  節  嚴  重的,  由  外  匯管理  機關  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令  整  頓  或者  吊  銷 經營外  匯 業務許可     證  。
            第四   十  四  條 :  境  內 機構有  下  列  違 反  外  債管理  行  為  之  一  的,  由  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匯管理    機關  給予   警  告  ,通  報  批  評  ,  併  處  10  萬  元  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  50  萬 元  以  下  的  罰  款  ;構  成  犯罪  的,  依法  追  究  刑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  責  任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 、  擅  自  辦  理 對外  借  款  的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  違  反  國  家  有關  規  定  ,  擅  自  在境外發行外幣   債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券  的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  違  反  國  家 有關  規  定  ,  擅  自提供  對外  擔  保  的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有    違  反  外 債管理  的其   他  行 為  的。

            第四   十  五條  :  境  內 機構有  下  列  非 法  使用  外  匯  行  為  之  一  的,  由  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匯管理    機關   責令   改正,    強制收    兌  ,  沒  收  違  法  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得  ;  併 處  違  法  外  匯  金  額  等 值  以  下  的  罰  款  ;構  成  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罪  的,  依法  追  究 刑  事  責  任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 、以外幣在境       內計  價結算    的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  擅  自  以外  匯  作質  押  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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