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04 -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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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94 兩岸銀行業互動環境與展望
准 , 任 何 單位 和 個 人不 得 經營外 匯 業務。經 批 准
經營外 匯 業務的金融機構,經營外 匯 業務不 得 超
出 批 准 的 範 圍 。
第二 十 八條 : 經營外 匯 業務的金融機構應 當 按 照 國 家 有關 規 定
為客戶 開 立 外 匯帳戶 , 辦 理 有關外 匯 業務。
第二 十 九條 : 金融機構經營外 匯 業務,應 當 按 照 國 家 有關 規 定
交 存外 匯 存 款 準備 金, 遵 守 外 匯 資產 負 債比例管
理 的 規 定 ,並 建立 呆 帳 準備 金。
第三 十 條 : 外 匯 指 定 銀行 辦 理 結 匯 業務所 需 的人 民 幣資金,應
當 使用 自 有資金。外 匯 指 定 銀行的 結算 周 轉外
匯 ,實行 比例 幅 度管理 , 具體 幅 度由 中國人 民 銀
行 根 據 實際 情 況 核 定 。
第三 十 一條 : 金融機構經營外 匯 業務,應 當 按 受 外 匯管理 機關
的檢 查 、 監 督 。經營外 匯 業務的金融機構應 當 向
外 匯管理 機關 報 送 外 匯 資產 負 債 表 、 損 益 表 以及
其 他 財 務 會 計 報 表和 資 料 。
第三 十 二 條 : 金融機構 終 止 經營外 匯 業務,應 當 向外 匯管理 機
關 提出申請 。金融機構經 批 准終 止 經營外 匯 業務
的,應 當依法 進行外 匯債權 、 債 務的清 算 ,並 繳
銷 經營外 匯 業務許可 證 。
第五章 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
第三 十 三 條 : 人 民 幣 匯 率 實行以市場 供 求 基 礎 的、 單一 的、有
管理 的 浮 動 匯 率 制度 。中國人 民 銀行 根 據 銀行間
外 匯 市場 形成 的 價格 , 公 佈人 民 幣對主要外幣的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