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04 -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
P. 304

294     兩岸銀行業互動環境與展望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准  ,  任 何  單位  和  個  人不  得 經營外  匯  業務。經    批  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營外    匯  業務的金融機構,經營外             匯  業務不   得  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  批  准  的 範  圍  。

            第二   十  八條  :  經營外   匯  業務的金融機構應         當  按  照  國  家  有關  規  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客戶    開 立  外  匯帳戶  ,  辦 理  有關外   匯  業務。

            第二   十  九條  :  金融機構經營外        匯 業務,應     當  按  照  國  家  有關  規  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交  存外  匯  存  款  準備  金,  遵 守  外  匯  資產  負  債比例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理  的  規  定 ,並  建立  呆  帳  準備  金。
            第三   十  條  : 外  匯  指 定  銀行  辦  理  結 匯  業務所  需  的人  民  幣資金,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當  使用  自  有資金。外      匯  指  定  銀行的   結算   周  轉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匯  ,實行   比例   幅  度管理   , 具體  幅  度由  中國人    民  銀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  根  據  實際  情  況 核  定  。
            第三   十  一條  :  金融機構經營外        匯 業務,應     當  按  受  外  匯管理  機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檢  查  、  監  督  。經營外   匯 業務的金融機構應          當  向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  匯管理   機關   報  送  外  匯  資產  負  債  表  、  損  益  表  以及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  他  財  務 會  計  報 表和  資  料 。
            第三   十  二  條 :  金融機構   終 止  經營外   匯  業務,應     當  向外  匯管理   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  提出申請    。金融機構經        批  准終  止  經營外   匯  業務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,應    當依法    進行外   匯債權    、  債  務的清   算  ,並  繳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銷  經營外   匯  業務許可    證  。


            第五章         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

            第三   十  三  條 :  人  民 幣  匯  率 實行以市場   供 求  基  礎  的、  單一  的、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管理  的  浮  動  匯  率  制度  。中國人  民  銀行  根  據  銀行間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  匯  市場  形成  的  價格  ,  公 佈人  民  幣對主要外幣的
   299   300   301   302   303   304   305   306   307   308   30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