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00 -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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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90 兩岸銀行業互動環境與展望
外匯管理條例
(1996 年 1 月 29 日國務院第 193 號令公布, 1997 年 1 月 14 日修訂 )
第一章 總則
第 一條 : 為了 加 強 外 匯管理 , 保持 國際 收支 平 衡 , 促 進國 民 經
濟 健 康 發展, 制 定 本 條例 。
第二 條 : 國務 院 外 匯管理部 門 及其分 支 機構 ( 以 下統 稱 外 匯管
理 機關 ) , 依法 履 行外 匯管理職責 , 負 責 本 條例 的實
施 。
第三 條 : 本 條例 所 稱 外 匯 ,是 指 下 列 以外幣 表示 的可以 用 作國
際清 償 的 支 付 手段 和 資產 :
一 、外國貨幣, 包括 紙 幣、 鑄 幣;
二、外幣 支 付 憑 證 , 包括票據 、銀行存 款 憑 證 、 郵 政
儲蓄 憑 證等 ;
三、外幣有 價 證券 , 包括 政府 債券 、 公 司 債券 、 股 票
等 ;
四、特別 提款權 、 歐 洲 貨幣 單位 ;
五 、其 他 外 匯 資產。
第四 條 : 境 內 機構、 個 人、 駐 華 機構、來 華 人員的外 匯收支 或
者經營活動, 適 用 本 條例 。
第 五條 : 國 家 對經 常 性國際 支 付 和 轉 移 不 予 限制 。
第 六條 : 國 家 實行國際 收支統計申 報 制度 。 凡 有國際 收支 活動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