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96 -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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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86     兩岸銀行業互動環境與展望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工商行政     管理   機關  申請登出     工商   登  記  ,在中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  民  銀行  總  行  指  定 的全國性  報  紙  和  所在  地  中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  民  銀行分  支  機構  指  定  的  地  方性  報  紙  上公  告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清  算  組  應將  公  告  內 容  在  公  告  日三日前書面  報  至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在   地  中國人   民 銀行分    支  機構。
            第  一 百  零  四 條  :  清 算  後的  會  計  檔 案  及業務資  料  依照  有關  規  定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理  。

            第  一 百  零  五條  :  自 外國銀行分行清       算結   束  之日  起  二年  內  ,  該  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銀行不     得申請    在中國境     內  同 一  城  市  設  立  營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性機構。
            第  一 百  零  六條  :  外國銀行   申請   關 閉  中國境   內  分行並   提出   在同  一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城  市  設  立代  表處  的,應向所在       地  中國人   民  銀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分  支  機構  提  交  下  列 資  料  ,經所在  地  中國人  民  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分   支  機構  審  查  同 意  後,  逐  級 報  至中國人  民  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  總  行  審  批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  由申請   人的   董  事  長或行長    (  首  席  執  行  官  、  總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  理  )  簽署  的  申請  書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  外國銀行    授權   簽  字  人  簽署  的對  首  席  代  表  的  授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權  書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  擬  任首  席 代  表  簡  歷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  擬  任首  席  代  表  身  份  證明  、  學  歷  證明  的  複  印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件  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  由  擬  任首  席  代  表  簽  字  的有無不  良  紀  錄  的  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明  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  中國人   民 銀行要求的其        他 資  料 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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