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96 -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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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86 兩岸銀行業互動環境與展望
工商行政 管理 機關 申請登出 工商 登 記 ,在中國
人 民 銀行 總 行 指 定 的全國性 報 紙 和 所在 地 中國
人 民 銀行分 支 機構 指 定 的 地 方性 報 紙 上公 告 。
清 算 組 應將 公 告 內 容 在 公 告 日三日前書面 報 至
所在 地 中國人 民 銀行分 支 機構。
第 一 百 零 四 條 : 清 算 後的 會 計 檔 案 及業務資 料 依照 有關 規 定處
理 。
第 一 百 零 五條 : 自 外國銀行分行清 算結 束 之日 起 二年 內 , 該 外
國銀行不 得申請 在中國境 內 同 一 城 市 設 立 營業
性機構。
第 一 百 零 六條 : 外國銀行 申請 關 閉 中國境 內 分行並 提出 在同 一
城 市 設 立代 表處 的,應向所在 地 中國人 民 銀行
分 支 機構 提 交 下 列 資 料 ,經所在 地 中國人 民 銀
行分 支 機構 審 查 同 意 後, 逐 級 報 至中國人 民 銀
行 總 行 審 批:
由申請 人的 董 事 長或行長 ( 首 席 執 行 官 、 總
經 理 ) 簽署 的 申請 書;
外國銀行 授權 簽 字 人 簽署 的對 首 席 代 表 的 授
權 書;
擬 任首 席 代 表 簡 歷;
擬 任首 席 代 表 身 份 證明 、 學 歷 證明 的 複 印
件 ;
由 擬 任首 席 代 表 簽 字 的有無不 良 紀 錄 的 聲
明 ;
中國人 民 銀行要求的其 他 資 料 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