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91 -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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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錄二 大陸對外資銀行管理之主要法規 281
第 八 十 四 條 : 外資金融機構應向所在 地 中國人 民 銀行分 支 機構
及時 報 告 下 列事項:
外資金融機構 財 務 狀 況 和 經營活動 出 現重大問
題;
外資金融機構經營策略的重大調整;
外資 法 人機構的重要 董 事會 決議 ;
外資 法 人機構變 更 持 有資本 總 額 或 股份 總 額百
分之 十 以 下 的 股 東 ;
外國銀行分行的 總 行 和 外資 法 人機構投資方的
章程、 註冊 資本 和 註冊 地 址 的變 更 ;
外國銀行分行的 總 行 和 外資 法 人機構投資方的
合 併 、分 立等 重 組 以及 董 事 長或行長 ( 首 席 執
行 官 、 總 經 理 ) 的變 更 ;
外國銀行分行的 總 行 和 外資 法 人機構投資方的
財 務 狀 況 和 經營活動 出 現重大問題;
外國銀行分行的 總 行 和 外資 法 人機構外方投資
者 註冊 地監管法規 的重大變化;
除 不可 抗 力 原因外,外資金融機構在 法 定 假 日
以外的日期 暫 停 營業,應 提 前 七個 工作日 報 至
所在 地 中國人 民 銀行分 支 機構;
中國人 民 銀行要求的其 他 事項 。
第 八 十 五條 : 外資金融機構在 每個 會 計 年 度 終 了 後應 聘 請 中國
人 民 銀行認可的 會 計 師 事 務所進行年 度審計 ,並
將 審計 報 告 和 管理建議 書 報 送 所在 地 中國人 民 銀
行分 支 機構。對外資 法 人機構 和設 立 兩 家 及兩 家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