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91 -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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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錄二 大陸對外資銀行管理之主要法規                281




            第  八 十  四  條 :  外資金融機構應向所在           地 中國人    民  銀行分   支  機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及時  報  告 下  列事項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  外資金融機構       財  務  狀  況  和  經營活動  出  現重大問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題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  外資金融機構經營策略的重大調整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  外資  法  人機構的重要      董  事會  決議   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  外資  法  人機構變    更  持  有資本  總  額  或  股份  總  額百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分之   十  以  下 的  股  東  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  外國銀行分行的        總  行  和  外資  法  人機構投資方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章程、    註冊  資本   和  註冊  地  址 的變  更  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  外國銀行分行的        總  行  和  外資  法  人機構投資方的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 併  、分  立等  重  組  以及  董  事  長或行長    (  首  席  執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  官  、  總  經 理  )  的變  更 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  外國銀行分行的        總  行  和  外資  法  人機構投資方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  務  狀  況  和 經營活動  出  現重大問題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  外國銀行分行的        總  行  和  外資  法  人機構外方投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者  註冊  地監管法規      的重大變化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  除  不可  抗  力  原因外,外資金融機構在           法  定  假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外的日期      暫  停  營業,應    提  前  七個  工作日   報  至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在   地  中國人   民  銀行分   支  機構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  中國人   民  銀行要求的其       他  事項  。
            第  八 十  五條  :  外資金融機構在        每個  會  計 年  度  終  了  後應  聘  請  中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  民  銀行認可的     會  計  師  事 務所進行年    度審計    ,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將  審計  報  告  和  管理建議   書 報  送  所在  地  中國人  民  銀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分  支  機構。對外資       法  人機構   和設   立  兩  家  及兩  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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