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92 -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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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82     兩岸銀行業互動環境與展望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  上  分行的外國銀行,         還 應  聘  請  中國人  民  銀行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可的  會  計  師  事  務所對  該  機構在中國境      內  所有營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性機構進行並        表  審計  ,並將   審計   報  告  和  管理建議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 報  至外資  法  人機構   總部   或外國銀行主        報  告  行所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  地  中國人  民  銀行分   支  機構。
            第  八 十  六條  :  中國人   民  銀行及其分     支  機構在必要時可以          委  託  會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計  師  事 務所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經營及               財  務  狀  況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  審計  。

            第  八  十  七條  :  外資金融機構經營所在            地  以外  客戶   的人   民  幣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務,應在     每季初五個      工作日    內  將異  地  人  民  幣業務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關  情  況  報  至  該  外資金融機構所在       地  中國人   民  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分  支  機構。

            第  八 十  八條  :  外資金融機構資本金進行本外幣幣                  種  轉  換  和  將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  幣  利 潤  兌  換  成  外  匯  彙  出 境外  等  結售  彙  以及其  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與外  匯審   批  有關  事  宜  ,應經國   家  外  匯管理   局及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分局  核准   。

            第  八 十  九條  :  外資金融機構所有         涉  及外  匯管理    的有關    事  宜  ,  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照  國  家  外 匯管理  的有關   規  定辦  理 。

            第六章  解散與清算

            第  九  十  條  :  《 條例  》  所  稱  解  散 與清  算  包括下  列情  形  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  外資  法  人機構有    下 列情   形  之  一  的,經中國人     民  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  批 准  後  自  行解  散  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  章程  規  定  的營業期   限  屆  滿  或章程  規  定 的其  他  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散  事  由出  現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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