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92 -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
P. 292
282 兩岸銀行業互動環境與展望
以 上 分行的外國銀行, 還 應 聘 請 中國人 民 銀行認
可的 會 計 師 事 務所對 該 機構在中國境 內 所有營業
性機構進行並 表 審計 ,並將 審計 報 告 和 管理建議
書 報 至外資 法 人機構 總部 或外國銀行主 報 告 行所
在 地 中國人 民 銀行分 支 機構。
第 八 十 六條 : 中國人 民 銀行及其分 支 機構在必要時可以 委 託 會
計 師 事 務所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經營及 財 務 狀 況進
行 審計 。
第 八 十 七條 : 外資金融機構經營所在 地 以外 客戶 的人 民 幣業
務,應在 每季初五個 工作日 內 將異 地 人 民 幣業務
有關 情 況 報 至 該 外資金融機構所在 地 中國人 民 銀
行分 支 機構。
第 八 十 八條 : 外資金融機構資本金進行本外幣幣 種 轉 換 和 將人
民 幣 利 潤 兌 換 成 外 匯 彙 出 境外 等 結售 彙 以及其 他
與外 匯審 批 有關 事 宜 ,應經國 家 外 匯管理 局及其
分局 核准 。
第 八 十 九條 : 外資金融機構所有 涉 及外 匯管理 的有關 事 宜 , 按
照 國 家 外 匯管理 的有關 規 定辦 理 。
第六章 解散與清算
第 九 十 條 : 《 條例 》 所 稱 解 散 與清 算 包括下 列情 形 :
外資 法 人機構有 下 列情 形 之 一 的,經中國人 民 銀
行 批 准 後 自 行解 散 :
章程 規 定 的營業期 限 屆 滿 或章程 規 定 的其 他 解
散 事 由出 現時;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