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97 -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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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錄二 大陸對外資銀行管理之主要法規 287
第 一 百 零 七條 : 外資 法 人機構有 違 法 違 規 經營、經營 管理 不 善
等 情 形 ,不 予 撤 銷 將 嚴 重 危害 金融 秩 序 、 損 害
社 會 公 眾利 益的, 由 中國人 民 銀行 按 照 《 金融
機構 撤 銷 條例 》 的 規 定 撤 銷 。
中國人 民 銀行 責令 關 閉 外國銀行分行的, 按 照
《 中 華 人 民共 和 國 公 司 法 》 的有關 規 定執 行。
第 一 百 零 八條 : 外資 法 人機構因解 散 而清 算 ,清 算 組 在清 理財
產、 編 制 資產 負 債 表和 財 產清 單 後,發現外資
法 人機構 財 產不 足 清 償 債 務的,經中國人 民 銀
行同 意 ,應 當立 即 向人 民法 院 申請 宣 告破 產。
外資 法 人機構經人 民法 院 裁 定 宣 告破 產後,清
算 組 應 當 將清 算事 務 移 交給 人 民法 院 。
第 一 百 零 九條 : 外資金融機構 根 據 《 條例 》 第三 十 九條 的 規 定
申請 複 業的,應向所在 地 中國人 民 銀行分 支 機
構 提 交 下 列 資 料 ,經所在 地 中國人 民 銀行分 支
機構 審 查 同 意 後, 逐 級 報 至中國人 民 銀行 總 行
審 批:
由申請 人的 董 事 長或行長 ( 首 席 執 行 官 、 總
經 理 ) 簽署 的 申請 書;
董 事會 決議 ;
中國人 民 銀行要求 提供 的其 他 資 料 。
第七章 附則
第 一 百 一 十 條 : 中國人 民 銀行對 獨 資銀行、合資銀行在中國境
內 分行的有關 管理 辦 法 參 照 外國銀行分行的有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