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97 -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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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錄二 大陸對外資銀行管理之主要法規                287




            第  一 百  零  七條  :  外資  法  人機構有   違  法  違 規  經營、經營     管理  不  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等  情  形  ,不  予  撤  銷 將  嚴  重  危害  金融  秩  序  、  損  害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社  會  公  眾利  益的,  由  中國人   民  銀行  按  照  《  金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機構   撤  銷  條例  》 的  規  定  撤  銷 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國人    民  銀行  責令  關  閉  外國銀行分行的,         按  照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《  中  華  人  民共  和 國  公  司  法 》  的有關  規  定執  行。
            第  一 百  零  八條  :  外資  法  人機構因解    散  而清  算  ,清  算  組  在清  理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產、   編  制  資產  負  債 表和  財  產清  單  後,發現外資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人機構   財  產不  足 清  償  債  務的,經中國人       民  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同   意  ,應  當立  即 向人   民法  院  申請  宣  告破  產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資   法  人機構經人     民法   院  裁  定 宣  告破  產後,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算  組  應  當  將清  算事  務  移  交給  人  民法  院  。
            第  一 百  零  九條  :  外資金融機構      根 據  《  條例  》  第三  十  九條  的  規  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請   複  業的,應向所在        地  中國人   民  銀行分   支  機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構  提  交  下  列  資  料  ,經所在  地  中國人  民  銀行分  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機構   審  查  同  意  後,  逐  級  報  至中國人  民  銀行  總  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審  批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  由申請   人的   董  事  長或行長    (  首  席  執  行  官  、  總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  理  )  簽署  的  申請  書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  董  事會  決議  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  中國人   民 銀行要求     提供   的其  他  資  料 。


            第七章  附則

            第  一 百  一  十 條  :  中國人  民 銀行對   獨  資銀行、合資銀行在中國境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內  分行的有關      管理  辦  法  參  照  外國銀行分行的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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