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84 - 我國金融機構併購問題及個案探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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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篇      合併的股權結構與換股比率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當最後的實際換股比率在經過議價及協商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做  出決
                 定,即可再        依  一銀  與  華  銀當  初假設    性合併     條  件  予  以  還
                 原,而求出一銀         與  華 銀各自對     彰  銀的換股比率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舉  例 而  言  ,若  假設交點    之換股比率       1.26  為最後決定
                 的實際換股比率,則            代表  一銀   (  合併後  ) 的一股可以     交  換  彰
                 銀的    1.26  股,則   還 原至一銀     與  華  銀合併前,一銀對         彰  銀
                 的換股比率應為

                 1.27(1.26  ×  1.01)  。    1.26  ,而  華  銀對  彰  銀的換股比率則為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結語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節

                 綜 合以上之研究,本章總結如下:
            一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模型的主要精神在於尋
                 L-G
                 協商  空  間,而實務上,由於合併談判過      找  出合併雙方換股比率合理的  程  中有  許  多無法量
                 化 的  客觀  性因素,因此,         從  應用價值的     角  度  來看,  根  據  L-
                 G  模型所   解  出的協商區間即提          供  了  合併雙方進行協商        或  斡

                 旋  的底線,而且       隱  含 在此一協商區間內的           訊  息  內涵  (例  如
                 合併後的本      益  比  或  未來  盈餘等  資  訊)  對合併雙方在進行談
                 判 時  亦具有實質上的        助  益  。
            二、就實際層面來看,合併後是否能產                      生增  值效   益  應是主併者

                 最關  切  的一  項  問題,   準  此而  言 ,則   隱藏  在  L-G  模型中的合
                 併後  預期盈餘     之估計    仍  是  L-G  模型在實際應用上的一           項難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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