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84 - 我國金融機構併購問題及個案探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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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篇 合併的股權結構與換股比率
當最後的實際換股比率在經過議價及協商後 做 出決
定,即可再 依 一銀 與 華 銀當 初假設 性合併 條 件 予 以 還
原,而求出一銀 與 華 銀各自對 彰 銀的換股比率。
舉 例 而 言 ,若 假設交點 之換股比率 1.26 為最後決定
的實際換股比率,則 代表 一銀 ( 合併後 ) 的一股可以 交 換 彰
銀的 1.26 股,則 還 原至一銀 與 華 銀合併前,一銀對 彰 銀
的換股比率應為
1.27(1.26 × 1.01) 。 1.26 ,而 華 銀對 彰 銀的換股比率則為
結語
第六節
綜 合以上之研究,本章總結如下:
一、
模型的主要精神在於尋
L-G
協商 空 間,而實務上,由於合併談判過 找 出合併雙方換股比率合理的 程 中有 許 多無法量
化 的 客觀 性因素,因此, 從 應用價值的 角 度 來看, 根 據 L-
G 模型所 解 出的協商區間即提 供 了 合併雙方進行協商 或 斡
旋 的底線,而且 隱 含 在此一協商區間內的 訊 息 內涵 (例 如
合併後的本 益 比 或 未來 盈餘等 資 訊) 對合併雙方在進行談
判 時 亦具有實質上的 助 益 。
二、就實際層面來看,合併後是否能產 生增 值效 益 應是主併者
最關 切 的一 項 問題, 準 此而 言 ,則 隱藏 在 L-G 模型中的合
併後 預期盈餘 之估計 仍 是 L-G 模型在實際應用上的一 項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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