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9 - 經濟金融危機的防範與因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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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瑞典經驗
執 行 支 援政 策 者必須 獨 立於 政 治 圈 和中 央 銀行之外,以 避免 利
害 衝突 。中 央 銀行 只負 責 提供 緊 急 流 動 性 ,不 涉 入銀行 增 資問
題。
高度 公 開, 減 少 市場 不 確定性 。
支 援 措施 的 設 計 應注意 到 降 低道德 風 險 問題, 讓 金融機 構除非
萬 不 得已 , 否 則, 缺乏 申 請 政府 支 援的 誘 因。
先,
官
本投資為
股
以
應
復 方的 利時, 支 援 享 有 股 價上 揚 的利 優 益 。 少 用融資方 式 , 俾 於 銀行 恢
獲
應設 立 資產 管理 公司 去 處理逾 期放款和其他不 良 資產。
政府當局 應建 立 一 套 共 同 標 準,指導銀行 整 頓 工 作 。
執 行 支 援政 策 的 工 作 交 給 新成立 的「銀行 支 援 委員 會」,這
個 單 位與 政 治 圈 獨 立 ,但必須 對 政府 負 責 。 由於 金融危機規模大
到 財 政 部 所無法 獨 力 處理 , 且 認 為中 央 銀行和「金融 監理 署 」都
不是 合適 的危機 處理 單 位 ( 為 了 避免 利害 衝突 ) ,因 此 , 成立 一 個
新 單 位 「銀行 支 援 委員 會」。所有 向 政府 申 請 支 援的銀行,都必
須 向 「銀行 支 援 委員 會」 申 報 實際的和 預 期的 授信損失 、延 滯 繳
息
選
要
的是要
目
言
,
社
經濟
決定
訊 案 件、 。 負 債 及 其 擔保條 挑 件,提供 一 種 最有效率, 支 援方 式 必須 根 據 這些 會而 申 報 資
主
且對
成 本最 低 的 支 援方 式 。
從 危機發生之初,「銀行 支 援 委員 會」 就 要 求 銀行使用 嚴 格
的 評 價規則, 僱 用 各 類資產 評 價 專 家, 確保 銀行不會高 估 或 低估
資產價值, 乘 機膨脹 支 援需 求 金 額 。 此 外, 逾 期放款的 認 定 標
準,以 的 裁 及 該 打 消 多 少呆 檢 帳 的規 定 ,也 策被 變 得 比 較嚴 格, 社 給 銀行比 眾 恢復 較
為是促使
會大
少
認
空
討
間。事後
,這
量
政
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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