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61 - 經濟金融危機的防範與因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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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德國經驗
全壟斷 鈔 票 的發行,民間銀行也可以發行 鈔 票 ,然而, 由於 「國
家銀行」能 夠 發 揮 強 大影響力,因 此確 實 具 有中 央 銀行 地位 。
1909 年以前「國家銀行」發行的 鈔 票 不 具 法償 地位 ,但可以
金幣或銀幣
(
為實體貨幣
,兌
應
行準備和間 民 眾 要 求 接 配額 換 制度的 限 制,「國家銀行」至 ) 。 鈔 票 的發行受到發 保持 鈔 票
必須
少
流通數 量 三 分之一的「現金準備」,其中 包含 金幣、銀幣、國 庫
本
據
要為實質
及免
產生的
稅配額
。
主 票 和 黃 金,其 交 易 餘 的 流通 票 鈔 票 必須以「銀行準備」 鈔 票 超 過 現金準備 作 後 盾 ,其中
流通
部 分,必須 向 政府 繳 納 5% 的 鈔 票 稅 。
第一次世界大戰 爆 發以後,「 黃 金兌 換 能力」和 鈔 票 稅 兩 者
均 被 廢 止,發行準備規 定 大幅放 鬆 ,政府發行的本 票 也 被接 受 作
為「現金準備」, 財 政 部 匯 票 和 短 期本 票 則可 充 作 「銀行準
備」。中 央 銀行大開方 便 之 門 , 協 助融 通 戰時經濟, 終於 導致 惡
性通 貨膨脹, 1923 年 物 價上 漲 達 1 千萬倍 。
「 1924 年銀行法」 記 取過 去的 教訓 ,明 白 規 定 「國家銀行」
獨 立於 政府之外。「國家銀行」的經 營管理 和貨幣政 策由 「國家
責
銀行
制,「國家銀行
嚴
限
事
權 。「國家銀行」 理 事會」 獨 自負 對 政府的放款受到 , 並且 放 棄 政府 格 對 「國家銀行」的 監 督
理
會」之上,還有 股東 代 表 大會和「 總管理 委員 會」。
1930 年以前,「 總管理 委員 會」的 委員 中有一 半 是外國 人 ,
以 維護 戰 勝 國 對德 國的戰 爭 賠 款 求 償 權 益 。「 總管理 委員 會」 任
命 一 位 外國 人主管 鈔 票 發行, 對於流通 中的 鈔 票 ,「銀行法」規
定 至 少 必須提 眾 撥 40% 票 的 黃 金和外匯 金和外匯 作 為準備。「國家銀行」也 1930 年才開放兌 換 ) 被
,
但到
允
許民
要
求
用
換黃
(
兌
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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