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61 - 經濟金融危機的防範與因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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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德國經驗




            全壟斷    鈔  票  的發行,民間銀行也可以發行               鈔 票  ,然而,    由於   「國
            家銀行」能      夠  發 揮 強 大影響力,因        此確  實 具 有中   央  銀行  地位  。
                 1909  年以前「國家銀行」發行的             鈔  票  不  具  法償  地位  ,但可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幣或銀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實體貨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兌
            應
            行準備和間 民  眾  要  求 接  配額  換 制度的  限  制,「國家銀行」至  )  。  鈔  票  的發行受到發  保持  鈔 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必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少
            流通數    量  三  分之一的「現金準備」,其中               包含  金幣、銀幣、國         庫
            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據
               要為實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及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產生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稅配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。
            主  票  和  黃  金,其 交  易  餘  的  流通 票  鈔  票  必須以「銀行準備」  鈔  票  超  過 現金準備  作  後  盾  ,其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流通
            部  分,必須    向  政府  繳 納  5%  的 鈔 票 稅  。
                 第一次世界大戰         爆  發以後,「     黃 金兌   換  能力」和    鈔 票  稅  兩  者
            均  被  廢 止,發行準備規        定 大幅放    鬆 ,政府發行的本         票 也  被接  受 作
            為「現金準備」,            財  政  部  匯  票  和  短  期本  票  則可  充  作  「銀行準
            備」。中     央  銀行大開方      便 之  門  ,  協 助融  通  戰時經濟,    終於   導致  惡
            性通   貨膨脹,     1923  年  物  價上  漲  達  1 千萬倍  。
                 「  1924  年銀行法」    記  取過  去的  教訓   ,明  白 規  定  「國家銀行」
            獨  立於  政府之外。「國家銀行」的經                營管理    和貨幣政     策由   「國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責
            銀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制,「國家銀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嚴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限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
            權  。「國家銀行」 理  事會」  獨  自負 對  政府的放款受到  ,  並且  放  棄  政府  格 對  「國家銀行」的  監  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理
            會」之上,還有         股東  代  表  大會和「    總管理   委員   會」。
                 1930  年以前,「     總管理   委員   會」的    委員  中有一    半 是外國    人 ,
            以  維護  戰  勝  國  對德  國的戰  爭  賠  款  求 償  權  益  。「  總管理  委員  會」  任
            命  一  位 外國  人主管   鈔  票  發行,   對於流通     中的  鈔  票  ,「銀行法」規
            定  至  少  必須提  眾  撥  40%  票 的  黃  金和外匯  金和外匯  作  為準備。「國家銀行」也  1930  年才開放兌  換  ) 被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但到
                 允
                   許民
            要
               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換黃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鈔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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