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07 - 經濟金融危機的防範與因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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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日本經驗
則延 長 至 2003 年 3 月底 。
強 化 銀行資本 工 作 由新成立 的「 清算 暨催 收 公司 」 ( 合併 原 有
的「 清算 暨催 收 銀行」 及 「 住 宅 放款 管理 公司 」 ) 負 責辦 理 , 由
由
政府提供的
「存款
」動用上
足
不
資本
度,提供資金 保險 公司 予 「 清算 暨催 述 收 公司 」,用來 25 購買 兆 日圓信 嚴重 用 保 證額 銀
行的 普 通股 ,以 及 資本比率 達 到 8% 銀行的 優 先 股 。
銀行的
作
會」 處理 理 經 營失 敗 重 建委員 工 會」有 則 交予 新成立 營失 的「金融 銀行的業務 重 建委員 移 轉
辦
敗
。「金融
權將
經
予 其他銀行, 若 沒 有銀行 自 願 承接 業務,則 將該 經 營失 敗 銀行的
業務 移 轉 予 「存款 保險 公司 」 設 立 的 過 渡 銀行。 對於 有倒閉之 虞
的銀行,「金融 重 建委員 會」可以進行特 別 公 共管理 程 序 ( 暫時國
有 化 ) , 由 「存款 保險 公司 」 取 得該 銀行 股 份 。
四、日本金融大改革
「 日 本金融大 改 革 」是 日 本政府 解決 金融業問題的 主 要 策略
之一, 於 1996 年 11 月 由 當時的 首 相 橋 本 龍 太 郎所發 起 ,依照「 自
由 、 公平 、 全 球 化 」 三 項 原 則, 希望 改造日 本金融 市場 , 成 為 與
愈
來
愈
人
本
紐約
。當時
、
市場
本
日 本金融業的國際 倫 敦 並 駕齊驅 競爭 的國際 力 逐漸 走 下 坡 , 主 要是因為 多的 日 交 易成 認 為: 過
高, 加 上金融機 構創新 能力不 足 ;而其 背 景 則為銀行和 證 券 管理
法 令 過 時,無法 適應 資 訊 化 時代, 且保 護既得 利 益 者。 此 外, 日
本金融體系的 重 要 弱點 之一為不 夠透 明,因 此 ,金融大 改 革 方 案
中,列入 市 價會 計 制度和依 合併 基 礎 揭露 制度, 讓市場 參 與 者更
容易監 視 金融機 構 的 財 務 狀 況。 總 之, 日 本 人 相 信 : 長 期而 言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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