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09 - 經濟金融危機的防範與因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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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日本經驗
訂 定 公平 交 易 規則 ( 嚴 格 管 制內 線交 易等 ) 。
加 強 金融 監理 : 由於 金融業務 趨 向 集團 化 ,而 非由 單 一機 構 辦
理 ,因 此 ,金融 監理 當局更有必要依 合併 基 礎 監理 。「金融 改
革
定
用資本 法」中 適足 訂 有金融業 規則和大 集團 額 風 險管理 規 定 , 包括 、 :依 合併 交 基 礎適
集團
制規
內
風
易
必須
性
險部位限
符合 交 易 常規、金融 主管 機關 ( 包括 「 日 本銀行」 ) 必須研 擬妥
1999
當的方法,
銀行的
合併
束
,金融機
日起
礎公
月 會 計 年度結 監 視 銀行 集團 , 檢查 構 必須依 健全性 基 。 自 布 逾 期放款 年 3
資 訊 ( 類似「美國 證 券交 易 委員 會」準則規 定 ) , 違 者 將 受到 罰
鍰 處 分。
強 化 金融 安全 網 , 於 金融機 構 倒閉時 保 護 消 費者。
發 展 集 體投資業務,提供多 元化 的投資 商 品 ( 諸 如不動產基
金 ) ; 此 外,為 保 護 顧 客 ,明 白 規 定 金融 服 務提供機 構 有 義 務 對
顧 客 說 明其 商 品 。
五、結構調整措施
1996 年 6 月 橋 本 首 相 推 動 全 面 性 結 構改 革 方 案 , 主 要 涵 蓋 :
構
政府行政、經濟結
財
、金融體系、
構
育 等 六 方面。 已 經 推 動的一些 重 要 措施 政結 諸 如: 、 社 會 安全 制度 及 教
1999 年 10 月 通過 「產業 復 甦 法」 ( 施 行期 限 至 2003 年 3 月底
止 ) ,提供 誘 因 推 動 企 業 再 造工 作 , 包括 削 減 傳 統 產業產能 及 開
創新 行業。提供之 誘 因 包括 :延 長企 業 虧 損 可以 抵 繳 以後年度
所 得稅 年 限 、 允 許 新 投資 加速 折 舊 、 對 提出 再 造計 畫 並通過 政
府 審 核 的 企 業提供融資 保 證 等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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