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09 - 經濟金融危機的防範與因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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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日本經驗




              訂  定  公平  交 易 規則  ( 嚴 格 管  制內  線交  易等  ) 。
              加  強 金融  監理  :  由於  金融業務     趨 向  集團  化 ,而   非由  單  一機  構 辦
               理  ,因  此  ,金融  監理   當局更有必要依         合併  基  礎  監理  。「金融    改

               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定
               用資本 法」中  適足  訂  有金融業 規則和大  集團 額  風  險管理  規  定  ,  包括 、  :依  合併 交  基  礎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集團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制規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內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易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必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性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險部位限
               符合  交  易  常規、金融     主管   機關  (  包括  「  日  本銀行」  )  必須研  擬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99
               當的方法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併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金融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起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礎公
               月  會 計  年度結  監  視  銀行  集團  ,  檢查 構 必須依  健全性  基  。  自 布  逾  期放款 年  3
               資  訊  (  類似「美國  證  券交  易  委員  會」準則規      定  )  ,  違  者  將 受到  罰
               鍰  處  分。
              強  化  金融  安全  網 , 於  金融機  構  倒閉時   保 護 消  費者。
              發  展  集  體投資業務,提供多          元化   的投資    商  品  (  諸  如不動產基
               金  )  ;  此  外,為  保 護 顧  客  ,明  白  規  定 金融  服 務提供機  構  有  義 務 對
               顧  客  說  明其  商 品 。
            五、結構調整措施
                 1996  年  6  月  橋  本  首  相  推  動  全  面  性  結  構改  革  方  案  ,  主  要  涵  蓋  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構
            政府行政、經濟結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、金融體系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構
            育  等  六  方面。  已 經 推 動的一些     重  要  措施  政結 諸 如:  、    社  會  安全  制度  及  教
              1999  年  10  月 通過  「產業   復  甦  法」  ( 施  行期  限 至  2003  年  3  月底
               止  )  ,提供  誘 因 推 動 企  業  再  造工  作  , 包括  削 減  傳  統  產業產能  及 開
               創新  行業。提供之        誘  因 包括  :延  長企   業  虧 損  可以  抵 繳  以後年度
               所  得稅  年  限  、 允  許  新  投資  加速  折 舊  、  對  提出  再  造計  畫  並通過  政
               府  審  核  的 企 業提供融資    保  證  等  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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