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81 -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(增修訂三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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據 金管會之 統計 ,民國 95 年信用卡 簽帳 及 循 環 信用 總 餘 額
約 4,700 億元 ,有效 流 通 卡數 約 為 2,000 萬 張 ,均 較 民國 94
年 減 縮 , 各 金融業者亦生鉅 額 虧 損 。 惟 整體觀之, 基 於卡
債 衍 生之社會 問題 應 已獲 得相 當 之 舒 緩 。
無 擔保 消費金融 , 例 逾 期 放 款之 處 理,亦有 類同 我
國外對
如
模式
國債務協商機制之
香港金融業實務發展出之債
,
畫
緩
舒
計
即
務
(Inter-bank Debt Relief Plan, IDRP)
困
還
客戶
共 還 款 方 案。另美國新版之 或 破 產前,應先進行信用 資料 , 若 發 現 客戶 家 94 有 係 該 國
用
之正面信貸
金融業者
款
由
,則
其債權金融業者協商自
情況時
一
選
難
業者,與
之
(
破
即
年修正
協商
產法
該客戶
法,
保護
濫
破
Bankruptcy Abuse
用
產與消費者
防
之
公布
制
制債務人於
亦
強
Prevention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)
依
協商,
債務
法
該
整
照
請
諮詢
調
聲
係
產管理人
由
此
否
債務
能在不
是
申
請
知
情況
提供
識
,
諮詢
形
產之
還
下,
情
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一定
議,其範
純
廣
12
日
下之債務協商機制
導
已
於
在金管會 破 圍 尚較單 督 由 其相關 組織 之債務協商為 或 其 指 定機構先 ,再 。 看 瞭 95 解債務人之整體 款 計 月 畫 31 之協 破
年
停 止 運 作, 惟 鑑 於其 良 好 成效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 第 152
條 已 規定債務協商前 置 原 則,亦 即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
消費 借 貸、自用 住 宅 借 款、信用卡 或 現 金卡 契約 而 負 債
務,在 聲 請 更生 或 清 算 前,應 提 出債權人清 冊 ,以書面 向
最 大債權金融機構 請求 協商債務清 償方 案 並表明共同 協商
之 意旨 。此之規定將可 建 立長 期 穩 定之債務協商 平 台, 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