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81 -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(增修訂三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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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據  金管會之     統計   ,民國     95  年信用卡     簽帳   及  循  環  信用  總  餘  額
            約  4,700  億元  ,有效    流  通  卡數  約  為  2,000  萬  張  ,均  較  民國  94
            年  減  縮  ,  各  金融業者亦生鉅        額  虧  損  。  惟  整體觀之,    基  於卡
            債  衍  生之社會     問題  應  已獲  得相   當  之  舒  緩 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無  擔保   消費金融  ,  例  逾  期  放  款之  處  理,亦有  類同   我
                 國外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模式
            國債務協商機制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香港金融業實務發展出之債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
                      畫
                 緩
               舒
                   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即
            務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Inter-bank Debt Relief Plan, IDRP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困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客戶
                      共    還  款  方  案。另美國新版之 或  破  產前,應先進行信用 資料  ,  若  發  現  客戶  家 94 有  係  該  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正面信貸
            金融業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款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由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債權金融業者協商自
                 情況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選
            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業者,與
               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破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即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修正
                   協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產法
            該客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護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濫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破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ankruptcy Abuse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產與消費者
                    防
                 之
            公布
                      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制債務人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強
            Prevention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協商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債務
                 法
               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整
            照
                      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諮詢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調
                    聲
               係
                      產管理人
                 由
            此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否
            債務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能在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知
                 情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提供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識
                      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諮詢
                    形
            產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下,
                 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一定
            議,其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純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廣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下之債務協商機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導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於
                 在金管會 破  圍  尚較單 督 由 其相關 組織 之債務協商為 或  其  指  定機構先 ,再  。 看  瞭 95 解債務人之整體  款  計 月 畫 31 之協  破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
            停  止  運  作,  惟  鑑  於其  良  好  成效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           例  第  152
            條  已  規定債務協商前         置  原  則,亦    即 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
            消費   借  貸、自用      住  宅  借  款、信用卡       或  現  金卡  契約   而  負  債
            務,在     聲  請  更生  或  清  算  前,應  提  出債權人清       冊  ,以書面     向
            最  大債權金融機構          請求   協商債務清       償方   案  並表明共同       協商
            之  意旨   。此之規定將可          建  立長  期  穩  定之債務協商        平  台,  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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