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10 -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(增修訂三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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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 特 約 商 店 將 財 物或 服 務交 付 予被告 ,因而 縱 所交 付 者為
財 物 ,亦 難 認 被告 係 詐取 發卡機構之使用人之 財 物 ,從而
被告 所為自與 詐 欺 取 財 罪之構成 要件 有間 ( 下 略 ) 」。
二、假消費真刷卡
持卡人與特 約 商 店 彼 此相 互 勾 結 , 通 謀 為 空 頭買賣 ,
亦為信用卡 濫 用行為之 常 見 類型 。 例 如 持卡人 甲 持信用卡
至
持卡人
勾
,
相
佯
務交易,
貨物或勞 乙 特 約 商 店 消費購 竟 物或 互 享用 結 勞 務, 裝 惟彼 此間 甲 並 無 實 際 之
有消費行
確
為, 由 甲 於 簽帳 單上 簽名 ,再 由 乙 特 約 商 店 將此 虛 偽情 形
登錄 在業務 上 製 作之 帳 單上 ( 通 常 所 登錄 之 帳 款為 高 金
額 ) , 並 持 該簽帳 單向 信用卡發卡銀行 或 公 司 請求付 款, 待
發卡銀行 或 公 司 支付 甲 之消費 代 金 予 特 約 商 店 後, 轉 而 向
甲 請求付 款 時 , 甲 已 不 知 去 向 ,而將此 呆 帳 轉 嫁 予 發卡銀
或 公 司, 至 特 約 商 店 乙 向 發卡銀行 或 公 司所 請 得之款
行
項 ,則 由 甲乙 雙方 於事後 依比 例 分 帳 。
國內雖有 學 說以為在此 種 情 形 ,行為人與特 約 商 店共
謀 使發卡機構 財 產受 損 ,對於特 約 商 店 自 無 成立刑法第 339
條之 詐 欺 罪, 惟 對發卡機構 是 否 構成 詐 欺 罪, 殊 值 探 討 。
然 細 究 詐 欺 罪之構成 要件 ,發卡機構此 時 雖有 財 產 處分 行
為,且其
人應不成立刑法第 財 產亦 遭 受 損害 條之 ,但其 詐 欺 並 無 陷 於 錯 誤 可 言 ,行為 約
依
我國特
惟
339
罪之見解。
商 店 與 聯 合信用卡中 心 所訂定之特 約 事 項 第 12 條第 1 項 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