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83 -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(增修訂三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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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, 並提供分期 或緩 期支付價 金的便利 予 持卡人,二造卡
發卡機構一 旦 喪 失償 債能力,持卡人 並 不會因使用信用卡
而受到特 別損失 。 如 持卡人 尚 對發卡機構有 未結 清款 項 ,
則應 由 二造卡發卡機構的清 算 人, 或 繼受 取 得發卡機構對
持卡人權利之人續行對持卡人主 張 受 償 。
在三造卡及開 放 體系信用卡交易中, 如 發卡機構一 旦
債能力
權益
時
喪
約
題 失償 約 商 店 因相信 ,則會發生特 收單 機構 ( 三造卡 商 店 時 則為發卡機構 保障 的特 別 問
兌
。特
)
付 其 提 示 持卡人 簽帳 單據 之 承 諾 而 同意 持卡人可先受 領 特
約 商 店 交 付 的商 品 或勞 務, 如 此 時 特 約 商 店 對於 兌 付 的 承
諾 喪 失 信 心 ,則將造成特 約 商 店 可能會因 擔心 日後不能受
償 而 拒絕 接 受 該 品 牌 信用卡的 簽帳 消費, 如多 數特 約 商 店
恐 慌 性 拒絕 接 受特定 品 牌 的信用卡而不論 是 否 為發生 問題
的發卡機構所發出的信用卡,將使信用卡交易 形 成的 支付
體系可能 毀 於一 旦 。於 是 專業信用卡規 劃組織 乃 分 別 建 立
3
其 處 理此 種 事 故 的 穩 定機制 。而三造卡機構 多 為自行以 分
公 司 或子 公 司 模式 發卡、 收單 及 控 制風 險 達數 十 年的國 際
組織 而不 假 手他 人發卡 或 收單 , 故 發生 上述情 形 的可能性
大為 降低 ,且 由 於 營 運 主體 屬 於一個 集團 企 業, 故 事實 上
等於以其全
營
失
的機制,
仍
以
牌 的信 心 。 球 總 資 產構成 理信用卡機構經 責 任財 產以 強 化特 敗 約 商 店 對 該 品
故
處
以下
開 放 體系信用卡交易為主 要分析 的對 象 。
3
詳見本文第 六 章第二節所 述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