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86 -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(增修訂三版)
P. 186

172




            二、清理程序


                 如  信用卡機構       已  不能  支付   即  期  債務  時  ,則  財  政部可行
            使  最  嚴  重的行政     處分   權  ─  勒  令  停  業,  限  期  清理   (  銀行法第
            62  條  ) 。此  時  因信用卡機構之        停  業,其   每  日  付  款之作業亦將
                 7
            停  止  ,在   聯  合信用卡中將動用           已累  積的   付  款  準  備金,而在
            威  士  或  萬事達   組織   則  逕  行自  參  與清  算  機構的    帳戶   中,   比  例
                 不足的清
            扣取
                 如  喪  失償  算  帳  款,以  是 維  持清  算功  能正  常運   作。     劃組織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債能力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卡機構,專業信用卡規
            經  由授   權系  統通報收單        機構  /  特  約  商  店  ,  暫  不  接  受此發卡機
            構持卡人的信用卡            簽帳   消費,以      減  少  準  備金  或代墊   款的   損
            失  。以   聯  合信用卡中      心要求參      與清   算  機構事先     提  撥  準  備金
            達  該  發卡機構     平  均  每  日  簽帳  消費金  額  的  0.2  倍   (  即  相  當  於  6
            日之   簽帳   金  額  )  ,  已  有  充  分時  間可完成  通報  而可   即  時  停  止  該
            發卡機構的信用卡交易,而不                   致  動  支  到其  他參  與清   算  機構

            所  提列   的  準  備金。   至  於,  未  來持卡人可       否  繼續使用     該  信用
            卡,則     視  整體  處  理  方  案  是採  由  他  機構  承  受的  方式  ,  或  以  結
            束  業務的    方式   辦理。


            7
                勒  令  停業的措施,在國外處理問題銀行的         情形  較  少  採  用,  縱  或有  使  用的  必
              要,  亦  將停業期  間  減至  最  短  ,  而  儘  量  以  最  終  處理方  案取代  之。因銀行停業
              所造  成存戶  對銀行信    心  的  影響  ,及日  常支  付體系的  破壞極  大,除  非  銀行體
              系  全  面  性  受  到  威  脅  ,否  則  不  宜  採取此種  方  式  。  我  國過  去亦  僅  有在處理問題
              農  會信用部及地    區  信用  合  作社  時曾  有以  勒  令  停業  清  理的方  式  ,以決定  是  以
              清  算  或  是合  併  的方  式  處理。但在處理  較  大  規  模  的銀行  案時  即  未  曾採取  勒  令
              停業的措施,     而  僅  限制其部分業務的辦理,其         主  要  考  慮  即在  一旦全  面  停
              業,其   存戶  每  日  必須  的  資  金  週  轉  及銀行  每  日  進  行的  票據  交  換功能  均將中
              斷  ,將  影響  交易  秩  序  及  支  付體系的  運  作  。
   181   182   183   184   185   186   187   188   189   190   19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