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86 -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(增修訂三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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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清理程序
如 信用卡機構 已 不能 支付 即 期 債務 時 ,則 財 政部可行
使 最 嚴 重的行政 處分 權 ─ 勒 令 停 業, 限 期 清理 ( 銀行法第
62 條 ) 。此 時 因信用卡機構之 停 業,其 每 日 付 款之作業亦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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停 止 ,在 聯 合信用卡中將動用 已累 積的 付 款 準 備金,而在
威 士 或 萬事達 組織 則 逕 行自 參 與清 算 機構的 帳戶 中, 比 例
不足的清
扣取
如 喪 失償 算 帳 款,以 是 維 持清 算功 能正 常運 作。 劃組織
債能力的
發卡機構,專業信用卡規
經 由授 權系 統通報收單 機構 / 特 約 商 店 , 暫 不 接 受此發卡機
構持卡人的信用卡 簽帳 消費,以 減 少 準 備金 或代墊 款的 損
失 。以 聯 合信用卡中 心要求參 與清 算 機構事先 提 撥 準 備金
達 該 發卡機構 平 均 每 日 簽帳 消費金 額 的 0.2 倍 ( 即 相 當 於 6
日之 簽帳 金 額 ) , 已 有 充 分時 間可完成 通報 而可 即 時 停 止 該
發卡機構的信用卡交易,而不 致 動 支 到其 他參 與清 算 機構
所 提列 的 準 備金。 至 於, 未 來持卡人可 否 繼續使用 該 信用
卡,則 視 整體 處 理 方 案 是採 由 他 機構 承 受的 方式 , 或 以 結
束 業務的 方式 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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勒 令 停業的措施,在國外處理問題銀行的 情形 較 少 採 用, 縱 或有 使 用的 必
要, 亦 將停業期 間 減至 最 短 , 而 儘 量 以 最 終 處理方 案取代 之。因銀行停業
所造 成存戶 對銀行信 心 的 影響 ,及日 常支 付體系的 破壞極 大,除 非 銀行體
系 全 面 性 受 到 威 脅 ,否 則 不 宜 採取此種 方 式 。 我 國過 去亦 僅 有在處理問題
農 會信用部及地 區 信用 合 作社 時曾 有以 勒 令 停業 清 理的方 式 ,以決定 是 以
清 算 或 是合 併 的方 式 處理。但在處理 較 大 規 模 的銀行 案時 即 未 曾採取 勒 令
停業的措施, 而 僅 限制其部分業務的辦理,其 主 要 考 慮 即在 一旦全 面 停
業,其 存戶 每 日 必須 的 資 金 週 轉 及銀行 每 日 進 行的 票據 交 換功能 均將中
斷 ,將 影響 交易 秩 序 及 支 付體系的 運 作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