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90 -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(增修訂三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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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有數萬個持卡人的發卡機構,                   或  有數   千  個特  約  商  店  的  收單
            機構而     言  ,此  種  消極的    結  束  營  業  方式  對於持卡人及特         約  商
            店  均造成極大不便,且造成                該  信用卡機構的        價值   更為   貶  落

            (  因  處  理成本增加    )  ,實為不理    想  的  處  理  方式  。
                 至  於重整     (reorganization)   雖有  企  業更生的積極立法         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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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的   ,但因重整程        序  的進行相     當  繁  雜  ,重整的成      功  有賴債權
            人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才
            畫  支  持重整  該  計  畫  ,而且主管機關        認  為可行,且      要  按  重整  計
                 行,
               執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更生的機會。所以我國過去重整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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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的案   例  極為  少  有   ,且  耗  時  甚  久  ,對於信用卡機構而          言  更為
            不  宜  。因持卡人及特         約  商  店  均不可能等      待  重整完成而       停  止
            進行信用卡交易,而會另行                  尋覓   提供   信用卡    服  務的機構,
            使重整所      欲  保  全的  營  業  幾乎  不可能達成,可預見將不會                 獲
            主管機關及法院之           認  可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提供支付功        能及與    上  千  上  萬人發生交
                 以信用卡機構的
            易關   係  的特   徵  ,  宜  以  較  有效  率  的  處  理  方  案   (  例  如  合併  或  資
            產、   營  業的  概  括承  受  )   及  適  於  處  理  多  數債權、債務的法     令  ,

            以  保  留  信用卡機構的       剩  餘經   濟  價值  及  減  少  對持卡人及特       約
            商  店  的不便,實應       準  用銀行法第        62  條及其以下      處  理  問題  銀
            行的相關條        文  以  處  理  問題  信用卡機構  列準  較  為  適  宜  ,  故  於  未  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使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銀行法中增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的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信
            修正銀行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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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有關  重  整  的目的及  意義  及  我  國  重  整  制  度  之  缺  失  ,請參見  羅建勛  ,「  公司  如

              何  重  整  」,  永  然  出版  社   (  民國  81  年  9  月  ) 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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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民國  55  年  公司  法  增  列  重  整  章  後  ,申請  重  整  約有  50  餘件  ,  重  整  成  功  者  僅  有
              2  件  ,前  揭  書第  295  頁至  297  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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