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90 -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(增修訂三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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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數萬個持卡人的發卡機構, 或 有數 千 個特 約 商 店 的 收單
機構而 言 ,此 種 消極的 結 束 營 業 方式 對於持卡人及特 約 商
店 均造成極大不便,且造成 該 信用卡機構的 價值 更為 貶 落
( 因 處 理成本增加 ) ,實為不理 想 的 處 理 方式 。
至 於重整 (reorganization) 雖有 企 業更生的積極立法 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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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 ,但因重整程 序 的進行相 當 繁 雜 ,重整的成 功 有賴債權
人
功
企
業
才
畫 支 持重整 該 計 畫 ,而且主管機關 認 為可行,且 要 按 重整 計
行,
執
有更生的機會。所以我國過去重整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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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案 例 極為 少 有 ,且 耗 時 甚 久 ,對於信用卡機構而 言 更為
不 宜 。因持卡人及特 約 商 店 均不可能等 待 重整完成而 停 止
進行信用卡交易,而會另行 尋覓 提供 信用卡 服 務的機構,
使重整所 欲 保 全的 營 業 幾乎 不可能達成,可預見將不會 獲
主管機關及法院之 認 可。
提供支付功 能及與 上 千 上 萬人發生交
以信用卡機構的
易關 係 的特 徵 , 宜 以 較 有效 率 的 處 理 方 案 ( 例 如 合併 或 資
產、 營 業的 概 括承 受 ) 及 適 於 處 理 多 數債權、債務的法 令 ,
以 保 留 信用卡機構的 剩 餘經 濟 價值 及 減 少 對持卡人及特 約
商 店 的不便,實應 準 用銀行法第 62 條及其以下 處 理 問題 銀
行的相關條 文 以 處 理 問題 信用卡機構 列準 較 為 適 宜 , 故 於 未 來
,使一
,
文
宜
在銀行法中增
用的條
旦
信
修正銀行法
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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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 重 整 的目的及 意義 及 我 國 重 整 制 度 之 缺 失 ,請參見 羅建勛 ,「 公司 如
何 重 整 」, 永 然 出版 社 ( 民國 81 年 9 月 )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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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 55 年 公司 法 增 列 重 整 章 後 ,申請 重 整 約有 50 餘件 , 重 整 成 功 者 僅 有
2 件 ,前 揭 書第 295 頁至 297 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