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82 -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(增修訂三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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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 於信用卡發卡及 收單 機構均會與持卡人 或 特 約 商 店
發生 直 接契約 關 係 , 該 等發卡 或 收單 機構, 如 一 旦 經 營 發
生 困 難 ,勢 必 將 危 及信用卡交易的正 常運 作及 支付 體系的
穩 定性, 故 信用卡機構經 營 失 敗 ( 或 受銀行業務經 營 失 敗拖
累 ) 的 處 理,有 深 入 分析 之 必要 。在我國 境 內辦理信用卡業
務機構,其 組織型 態 多 為 股份 有 限 公 司 或 依 特 別 法成立的
的合作社
為
證
或
銀行,
保
有
信用卡
另外, 尚 有 非 銀行的發卡 有 限責 任 公 司 ( 例 如 組織 ( 即 際 信用合作社 股份 ) 。
大來國
限 公 司、台灣 永旺 信用卡 股份 有 限 公 司 ) 或 收單公 司 ( 例 如
1
美商美銀 賓旭 信用卡 股份 有 限 公 司 ) , 聯 合信用卡 處 理中 心
則為 財團 法人 組織擔任收單 機構。 由 於不 同組織型 態適 用
到不 同 的 組織 法, 故宜 先對發卡 或 收單 機構一 旦 喪 失償 債
能力之 處 理 方式 為說 明 後,再 闡 明 針 對不 同組織型 態 的信
分 別 在我國銀行法、信用合作社法及 公 司法的
用卡機構,
架 構下其萬一經 營 失 敗 的 處 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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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節 喪失償債能力之處理
在二造卡交易中發卡機構本 身即 為商 品 /勞 務之 提供
1
該 公司 業 已 撤回 認許 並 清 算完畢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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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 業 是 否 喪 失償 債 能 力 ,有以 資 產 是 否 小 於 負 債的定 量觀 點 判 斷 , 亦 有以
流動 性的 觀 點看 有無 償 還 即期債務的 能 力 ,參見 E.L. Symons & J.J. White,
Banking Law, at 613-14 (1991) ,及林 繼恆 ,「 由經 營 失 敗 銀行之處理 論存
款保 障 制 度 」,第 19 至 24 頁 ( 民國 84 年 )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