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82 -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(增修訂三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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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由  於信用卡發卡及          收單   機構均會與持卡人           或  特  約  商  店
            發生   直  接契約    關  係  ,  該  等發卡  或  收單   機構,    如  一  旦  經  營  發
            生  困  難  ,勢  必  將  危  及信用卡交易的正          常運   作及  支付   體系的

            穩  定性,    故  信用卡機構經       營  失  敗   (  或  受銀行業務經    營  失  敗拖
            累  )   的  處  理,有  深  入  分析  之  必要  。在我國    境  內辦理信用卡業
            務機構,其        組織型    態  多  為  股份  有  限  公  司  或  依  特  別  法成立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合作社
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證
                    或
            銀行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信用卡
            另外,    尚  有  非  銀行的發卡 有  限責  任 公  司   (  例  如 組織   (  即 際 信用合作社  股份  )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大來國
            限  公  司、台灣     永旺  信用卡     股份  有  限  公  司  )   或  收單公  司   (  例  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
            美商美銀      賓旭   信用卡    股份   有  限  公  司  )  ,  聯  合信用卡  處  理中  心
            則為   財團   法人   組織擔任收單         機構。    由  於不   同組織型     態適   用
            到不   同  的  組織  法,   故宜   先對發卡      或  收單  機構一    旦  喪  失償  債
            能力之     處  理  方式  為說  明  後,再    闡  明  針  對不  同組織型     態  的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分  別  在我國銀行法、信用合作社法及                   公  司法的
            用卡機構,
            架  構下其萬一經        營  失  敗  的  處  理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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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節  喪失償債能力之處理


                 在二造卡交易中發卡機構本                  身即   為商  品  /勞   務之   提供



            1
                該  公司  業  已  撤回  認許  並  清  算完畢  。
            2
              企  業  是  否  喪  失償  債  能  力  ,有以  資  產  是  否  小  於  負  債的定  量觀  點  判  斷  ,  亦  有以

              流動  性的  觀  點看  有無  償  還  即期債務的  能  力  ,參見  E.L. Symons & J.J. White,
              Banking Law, at 613-14 (1991)  ,及林  繼恆  ,「  由經  營  失  敗  銀行之處理  論存
              款保  障  制  度  」,第  19  至  24  頁  (  民國  84  年  ) 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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