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79 -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(增修訂三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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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實 上 卻 發生相 互 協 助 完成交易作業, 彼 此 依 賴的合作關
係 ,在 界 定合作成 員 的外部 責 任時 , 或 可 類 推 適 用合 夥 對
外債務 由 顯 名 合 夥 人 連 帶 負責 ( 民法第 681 條 ) 的規定,而
由 出 名 與 客戶 往 來的信用卡機構對外 承擔 系 統 內部成 員 的
責 任 後再行內部 求 償或 分擔 , 方 可 兼顧 持卡人及特 約 商 店
的 保障 ,以及交易風 險 的合理 分擔 。
三、系統外風險之分擔
上述 系 統 責 任 論, 並 未否 定 參 與 該 信用卡 組織 成 員 的
獨 立法人 格 ,但因交易的 分 工 、合作、利 潤 分 享及費用、
損失 分擔 等機制,使成 員 間之關 係 以外部人觀之, 已 成為
一個整體,因而可推論出發卡機構不得以 收單 機構 或 專業
信用卡規 劃組織 之 疏 失 ,而對持卡人主 張 對系 統 所造成之
損失 不 負 擔 責 任 。但此 種原 則 並 非 毫 無限 制的 適 用於系 統
險 ( 例 如 : 持卡人信用卡 遺 失 、 被竊 , 或 偽 冒 信用
以外的風
卡 詐 欺 的風 險 等 ) 。因 若干 系 統 外部的風 險 產生 或 擴 大的 原
因, 或 許 並 非 全為 參 與系 統 的信用卡機構所能 掌 控 ( 例 如 :
信用卡因 遺 失被竊 之 損失或 第三人 詐 欺 ) , 故 將信用卡機構
以一個整體 視 之, 分析 該種 系 統 外部風 險 的 原 因及 歸責 事
由 ,再 決 定系 統 責 任 之程度及內 容 ,以及持卡人 或 特 約 商
店
或
的發卡
簽
負責
,再
收單
店
或
與持卡人 應 分擔 部 分 。 至 於 已界 約 定為系 統 應 負責 機構對外 的部 分 ,則 仍 由
特
商
約
行 按 系 統 內部規則, 尋 求 其 他 會 員 或 專業信用卡規 劃組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