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75 -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(增修訂三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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約提供收單服 務的 收單 機構對特 約 商 店確保 合法的信用卡
簽帳 交易可以 兌 領 ,以 保障 特 約 商 店 對 支付 體系的合理信
賴,而不可將 參 與 支付 、清 算 體系機構 視 為與 收單 機構 無
涉 之第三人,以 圖 減免 其對特 約 商 店 應 承擔 的 責 任 。
此 種 整體 責 任 的 概 念 ,可見於 海 商法第 74 條第 2 項 規
定 連 續 運送 時 , 載 貨證券 發 給 人的外部 責 任 , 要求 載 貨證
人之行為對持有人
續
保
運送
券
負
)
外 發 給 人應 就 各 責 連 任 則可 按 航 段 切 割 。 類似 的見解也為日本 證責 任 ( 對
,內部
責
任
以「系 統 責 任 」 稱 之,以 保障 利用 電子 支付 體系使用者的
觀點出發, 認 為 客戶 並 非電 腦 或 通 訊 之專 家 , 除依約 定 方
法使用外, 並 無 任 何 規 避 損害 之 方 法, 故 系 統 內的 危 險 應
由 參 與 並提供 該 系 統 予客戶 的銀行 負 擔 。此外, 基 於 客戶
對系 統 的合理信賴,亦應 由引介該 系 統 予客戶 的銀行 負 擔
無 過 失 信賴 責 任 。
聯 合國國 際 貿 易法 委員 會亦 提 出 類似 之「交易 責 任
論」 (Transaction Liability) 認 為應 類 推 適 用 連 續 運送 時 第一
運送 人 保 證責 任 的規定於利用 電子 付 款系 統 起 動 資 金 移 轉
的銀行,因 欲 調 查 系 統 內部之過 失 本 身即 相 當 因 難 , 由客
戶追 究 更 是 難 上 加 難 ,而應 由 啟 動 該 系 統 的銀行對 客戶 先
30 。
求
償
行
負責
,再行內部
30
United Nation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(UNCITRAL), UNCITRAL Legal
Guide on Electronic Funds Transfer, Chap 1,
the UNCITRAL, A/ CN. 9/ SER.B/1, 1984. Paragraph 8-16, Prepared by the Secretariat o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