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23 -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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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8 章 管理績效 —— 法規遵循 205
貸保險公司,而給予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保險儲貸機構存款的 責任 , 也廢 除聯
邦房屋放款銀行 局 而以聯邦房屋融資 局 、儲貸 監 理署 (OTS) 、及 清算 信 託
公司 (RTC) 取 代 之。
20. 1991 年的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 進 法案 (FDICIA) —— 該法案強化銀
行保險基金 (BIF) 的資本,並採行 風 險基準的保費, 也 強化銀行 監 理,並
採行 迅速 改正措施 (PCA) 。 此 外,該法案要求多加公 開 揭 露 及 協助 低所 得
者。
階層
21. 1994 年的 瑞哥 —內 爾 州際銀行及分行效 率 法案 (Riegle - Neal
Interstate Banking and Branching Efficiency Act)
集
管理良 好 的銀行控股公司 可 併購州核照銀行, 但受 —— 全國及州存款 該法案 允許 資本適 中限 足 及
額
分
別為 10% 及 30% 和 遵行 社 區 再 投資法案的限制。
22. 1996 年的經 濟 及法規 紙上作 業 減輕 法案 —— 修改 1974 年的「放款 真
相法案」及「不 動產 交 割程序 法案」,以 簡 化房屋抵押放款過 程; 修改「聯
邦存款保險公司改 進 法案」,消除或修改 各 種 申請 、通 知 、及 簿記 要求,以
減少 法規 負擔 及信用成本 ; 修改「公平信用 申 報法案」以強化有關信用報告
機構的消費者保護,消費者信用 受損服 務以保護 潛 在消費者客戶 ; 合併聯邦
存款保險公司的 兩個 基金 —— 銀行保險基金 (BIF) 及儲蓄 協 會保險基金
(SAIF)
23. 1999 。 年的金融控股公司法案 —— 又稱「金融 服務現代 化法」 (Financial
Service Modernization Act) 或「 葛萊姆-利奇-柏力 法案」 (Gramm - Leach
-Bliley Act, GLBA) ,該法案 廢 除 1933 年的「格拉斯 - 史 蒂 格法案」,修改
1956 年的「銀行控股公司法案」以 允許 銀行與保險 承銷 商的 結 合 ; 保持州管
理保險業務的權 力 , 但 禁止州 阻 止銀行 附屬 機構與其他保險 代 理 人 公平 銷售
保險的措施。該法在「銀行控股公司法案」 第四 條款下 增 列金融控股公司
(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, FHC) 章 節 , 允許 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從事 承銷 或
銷售 保險、證券、商業銀行、投資銀行、投資 和開發 房 地產 、及其他 附屬 業
公
務
必
第三
非
性
選擇
客戶 等 業務 ; 限制金融機構 (option-out) 對非 的機會,以避免將其 開 客戶資訊的揭 露 ,所有金融機構 公 開 資訊與 無 關的 須 提 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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