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23 -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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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 8  章 管理績效    ——   法規遵循     205




               貸保險公司,而給予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保險儲貸機構存款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責任   ,  也廢  除聯

               邦房屋放款銀行          局 而以聯邦房屋融資           局  、儲貸   監 理署    (OTS)  、及  清算  信  託
               公司    (RTC)   取  代 之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20. 1991  年的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             進  法案   (FDICIA)   ——     該法案強化銀
               行保險基金        (BIF)   的資本,並採行        風 險基準的保費,         也 強化銀行      監  理,並

               採行   迅速   改正措施      (PCA)  。  此  外,該法案要求多加公           開  揭  露 及  協助  低所  得

                    者。
               階層
                    21. 1994     年的  瑞哥  —內  爾  州際銀行及分行效           率  法案    (Riegle  -  Neal

               Interstate Banking and Branching Efficiency Act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集
               管理良    好 的銀行控股公司         可 併購州核照銀行,           但受  —— 全國及州存款    該法案  允許  資本適 中限  足  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分
               別為   10%  及  30%  和  遵行  社  區 再 投資法案的限制。
                    22. 1996  年的經  濟  及法規   紙上作    業  減輕  法案   ——    修改  1974  年的「放款    真

               相法案」及「不         動產   交 割程序    法案」,以      簡 化房屋抵押放款過          程;   修改「聯
               邦存款保險公司改          進  法案」,消除或修改           各 種  申請  、通   知 、及  簿記   要求,以

               減少   法規  負擔   及信用成本      ; 修改「公平信用         申  報法案」以強化有關信用報告
               機構的消費者保護,消費者信用                  受損服    務以保護     潛 在消費者客戶        ;  合併聯邦

               存款保險公司的           兩個   基金   ——     銀行保險基金      (BIF)  及儲蓄   協  會保險基金

               (SAIF)
                    23. 1999  。     年的金融控股公司法案    ——     又稱「金融    服務現代     化法」   (Financial

               Service Modernization Act)   或「  葛萊姆-利奇-柏力          法案」     (Gramm  - Leach
               -Bliley Act, GLBA)  ,該法案     廢  除 1933  年的「格拉斯      -  史 蒂 格法案」,修改

               1956  年的「銀行控股公司法案」以               允許   銀行與保險      承銷   商的  結 合  ;  保持州管
               理保險業務的權         力  , 但 禁止州    阻  止銀行   附屬  機構與其他保險         代 理  人  公平  銷售

               保險的措施。該法在「銀行控股公司法案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  條款下    增  列金融控股公司

               (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, FHC)   章 節  , 允許  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從事            承銷   或
               銷售   保險、證券、商業銀行、投資銀行、投資                       和開發   房  地產  、及其他     附屬   業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
               務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非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性
                    選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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