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2 -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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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
種 方法 ,主管機關應經 常 與銀行聯 繫 並 徹底 瞭解其 業務與風險 ( 原則 17) 。
一方面 ,經由場外監 控 ,主管機關應 收 集與 評估 監理 報 告 ,以 從事報 表 稽
核 ,並建立金融 預警 制度 (early warning system) ,以及早發現問題並 採取 迅
速改正 措施 (prompt corrective action, PCA) ( 原則 18) 。 另一方面 , 透過 實 地
檢查 ,主管機關應 針 對銀行的資訊可 靠 性 、風險管理 控 制、內部 控 制 適足
性 、及公司 治 理 (corporate governance) 的妥 適性等 提供 獨 立的驗 證 ( 原則
19)
監理
併
。
有合 ,此外,主管機關應對金融集 (consolidated supervision) 團 國內外的金融及 的能力 ( 原則 20) 非 金融業務與風險, 具
從事
控
」
映
,以公
地反
依 「 5. 一般 為 可 接受 場外監 會 計 原則 ,主管機關應 (GAAP) 定期 製 收 集銀行財務 平 及 真 報 表。 該等報 銀行財務 表應
編
實
狀況 及營 運 損 益。此外,為發 揮 市場 紀律 或 制 約 (market discipline) 的 功
能,主管機關應 鼓勵 銀行公 開揭露 (public disclosure) 與資訊 透 明 化,以 輔
佐 有效銀行監理 ( 原則 21) 。
6. 主管機關應有 適當 的監理 處 罰 權 力,以 便 當 銀行 違 反法 規 或 償債 能
力 惡 化 時要求採取 銀行及 時 改正 措施 。在 極端情況 下 ,監理 措施包括 撤銷 銀
行 執照 ( 原則 22) 。
7. 主管機關應對國際銀行及 其分 支 機構 從事 全 球 性 合 併 監理 ( 原則
23)
監理
至
訊 ( 。為 達 成合 25) 併 。 目 標, 母 國及外國主管機關應建立聯 繫 管 道 及 分 享 資
原則
24
二、巴塞爾核心原則 25 條
(一)有效銀行監理的先決條件
核心原則 1 —— 有效的銀行監理制度應對 每一 參與銀行組 織 監理的主管
機關,訂 定明 確的 責任 與 目 標。 每一 此 等 主管機關應 擁 有 作 業 獨 立 性和足 夠
資 源 。
銀行監理的 適當法 律 架 構也 是必要 的,此 架 構 包括 : (1) 對銀行組 織 設
立的 核 准 及 持續 監理, (2) 督導法 規 遵循 及安全與穩健經營的 權 力,及 (3)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