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2 -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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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




               種  方法  ,主管機關應經         常  與銀行聯     繫  並  徹底  瞭解其   業務與風險        (  原則  17)  。

               一方面    ,經由場外監        控  ,主管機關應        收  集與  評估  監理   報  告  ,以  從事報   表  稽
               核 ,並建立金融        預警   制度     (early warning system)  ,以及早發現問題並       採取   迅

               速改正    措施      (prompt corrective action, PCA) (  原則  18)  。 另一方面  ,  透過  實  地
               檢查   ,主管機關應        針 對銀行的資訊可          靠  性  、風險管理     控  制、內部     控 制  適足

               性 、及公司      治 理   (corporate governance)   的妥  適性等  提供   獨  立的驗   證   (  原則

               19)
                      監理
                    併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。
               有合  ,此外,主管機關應對金融集   (consolidated supervision)   團  國內外的金融及 的能力   (  原則  20) 非  金融業務與風險,    具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從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控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以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地反
               依 「  5.  一般  為 可  接受  場外監 會  計 原則  ,主管機關應   (GAAP)   定期  製 收  集銀行財務  平 及  真  報  表。  該等報 銀行財務  表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實
               狀況   及營   運  損  益。此外,為發        揮  市場  紀律   或  制  約   (market discipline)   的  功
               能,主管機關應         鼓勵   銀行公    開揭露     (public disclosure)   與資訊  透 明 化,以   輔
               佐 有效銀行監理         (  原則  21)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6.   主管機關應有      適當  的監理    處  罰 權  力,以   便 當  銀行  違  反法  規  或 償債   能
               力 惡  化 時要求採取      銀行及    時 改正   措施  。在   極端情況     下  ,監理   措施包括     撤銷   銀
               行 執照    (  原則  22) 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7.   主管機關應對國際銀行及             其分   支  機構  從事   全  球  性  合  併  監理   (  原則

               23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監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至
               訊  ( 。為  達  成合  25)  併 。     目  標,  母  國及外國主管機關應建立聯        繫  管  道  及  分  享  資
                   原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
               二、巴塞爾核心原則               25  條



               (一)有效銀行監理的先決條件

                    核心原則      1  ——    有效的銀行監理制度應對          每一   參與銀行組      織  監理的主管
               機關,訂     定明   確的  責任   與  目 標。  每一  此  等 主管機關應      擁  有 作  業 獨 立  性和足   夠

               資 源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監理的      適當法    律  架 構也  是必要    的,此    架  構  包括  : (1)   對銀行組  織  設

               立的   核  准 及  持續  監理,   (2)   督導法  規 遵循   及安全與穩健經營的            權 力,及     (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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