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9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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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通則 41
十七、「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」。 ( 附錄二 )
中央銀行 94.3.9. 台央外柒字第 0940000571 號令修正
十八、國內 廠 商申 請 開發外幣信用狀,其受益人為國內 另 一 廠 商且貨 物
輸入 國與 輸 出國 至少 有一 方 為外國或大陸 地區 , 該 信用狀得申
辦外幣貸款。
中央銀行外匯局 94.3.22. 台央外柒字第 0940009042 號函
主 旨 : 關於 貴 行 函請 釋 示 指定銀行辦理客戶 ( 國內 廠 商 ) 申 請 開發外 幣
貨
商,
受
另
一
物
(
信用
中國大
海
出港為
輸
上
入
高
輸
陸 ) 、 狀 ,其 港為 益人為國內 雄 港, 該 信用 廠 狀 得 否 申 請 辦理外 幣 貸 款 乙 案 ,
復 如 說明, 請 查 照 。
說明 : 二、指定銀行 憑 國內 廠 商申 請 開發之外 幣 信用 狀 ,其 受 益人為國
內 另 一 廠 商 而 且 貨 物 輸 入 國與 輸 出國至 少 有一 方 為外國或
大陸地區時, 該 信用 狀 受 益人及申 請 人可申 請 辦理外 幣 貸
款,其 貨 款 結 匯 無須 填 寫 申報 書 且 不 計入每 年 累 積 結 匯金
額。
三、指定銀行辦理 主 旨所 述 信用 狀 外匯業務時,除 依下 述 規定
外,其 餘 請比照 一 般 進 ( 出 ) 口信用 狀 業務辦理 :
款人
由
受
貨
款及
證時,應
(
行 於信用 發進 狀 出 ) 款之 口 結 匯證實 付 書 或其他交易 均 在國內, 憑 因此 ,指定銀 註 明
掣
受 ( 匯 ) 款地區國 別 為「本國」。
憑 國外開來 的 出口 主 信用 狀 轉開之國內外 幣 信用 狀 視 同 主
旨所 述 信用 狀 ,其 押 匯 的 交易 單 證 上 之匯款國 別 應 填 報為
「本國」, 而 其 主 信用 狀 之 押 匯則應以全額 掣 發交易 單 證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