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4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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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6     銀行法法令彙編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
                       尚  未  開放、開放 連 結  新臺  未滿  匯  半  年及與其  連  結  之新金融商品。   (  不 含  新臺    幣  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衍生性金融商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及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率 之  Quanto  產品業務及    連 結 期  初 與期  末 均 交 換  本金之標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準 型    NTD / FCY CCS  之衍生性金融商品除外        )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  外 幣計  價 而 標  的風險涉   及國內   者  (  含 國內  企 業在  海 外發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證券、    受益憑證如     ECB  、GDR  等、臺灣地區      股價及指    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與新  加坡台股指數、標        的或信用    風險主   體涉及國內     者等  )。

                  四、指定銀行辦理本          案  事 後  報備之業務,應      逐  項 填  報各項事   後
                      報備之產品說明       書 摘 要表。自     94  年  起 各指定銀行辦理衍生

                      性外匯業務應      按季填  案  事 報 組  合 式 產品交易  若  有  填  報不實或     違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報表。
                  五、指定銀行辦理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報備之業務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後
                      管理辦法及相關
                      節輕  重  為適  當  之處分或停 主  管機關有關規定之  止 辦理  特  定外匯業務或本 情形  時,本行  得依情 事 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
                      報備業務。     而  業 經  本行或相關    主 管機關處分停       止  辦理外匯
                      業務或申辦外匯業務          緩  議  期 未屆滿  或  未 提報適  當  之具  體 改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善 措 施  者 不 得 採 事  後 報備辦理。
                  六、本行    得視  金融及    經  濟狀況  , 隨  時調整   訂 定衍生性外匯商品
                      業務之申辦     方式  ,或為其他     必 要之處   置  。

                  七、指定銀行辦理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,除應                      落 實  風險  管理與
                      資 訊揭露   及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外,並遵               循下  列事項   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會議
                     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檢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本國銀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部  )   授  權 書 應  逐 項具  事 體 說明辦理之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 事  錄  、外國銀行  總  行   (  或區  域  總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稱 ,並應與產品說明         書 、法規遵    循聲   明 書  之業務  名稱   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致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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