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7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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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通則       39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聯  合  市  場發  定之「指定銀行辦理外匯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交 展  基  金  會  洽  商中  華  民  國銀行商業  同  業公  會  全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會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易業務規    範  」及  契 約  書範  本 等 相關自  律 規 範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  銀行辦理本     案 業務,應    加 強 法規遵   循 與資  訊揭露    ,信用   風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險 之 承 擔  者 所 涉 及之  授 信、對  利 害 關係人之    授  信 等 應 符 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相關  主 管機關之有關規定,         且 不 得 有  利 益 輸 送  之 情形  。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 號會計  公報於   95  年 起  適用  後 ,  即 應 依該  公報之相關規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定處理、    衡量  與 揭露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  外匯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合約信用實                體  得 為國內外法人或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政府  , 但若  合約信用實 為外國法人或  體  之 政府者  期債務信用評  , 且  交易相對人為國內法  等  或國  家  主  權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時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長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Standard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&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達  應 A 經  標準  以 普爾  ,或  經  穆迪  投資人服務公司  Poor’s Corporation)    (Moody’s   評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nvestors Service)   評定  達  A2  級 以 上  ,或  經 惠譽  國際信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評 等 公司   (Fitch Ratings Ltd.)   評定  達  A  級 以  上 ,或  依 交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易相對人之     目的  事業  主 管機關所    訂 之信用評    等等  級 辦理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前 項所   稱 合約信用實     體 不 得 為大陸地區之      政府  、公司及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直 接或   間 接 持 有  股 權 達  30%  以  上 之公司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  銀行辦理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應              計 提之自有資本與        風險  性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資產之   計算方   法應  符 合行  政  院 金融監  督 管理委    員會訂   定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銀行辦理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自有資本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計算方   法說明」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風險   性資產   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  有關產品說明      書 、理財、行     銷等  相關人   員 、推  廣  文 宣 、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來客戶、對客戶之        風險  預 告  書 及產品售   後 服務   措 施 等 ,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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