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7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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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通則 39
外匯
聯 合 市 場發 定之「指定銀行辦理外匯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交 展 基 金 會 洽 商中 華 民 國銀行商業 同 業公 會 全國
會訂
易業務規 範 」及 契 約 書範 本 等 相關自 律 規 範 。
銀行辦理本 案 業務,應 加 強 法規遵 循 與資 訊揭露 ,信用 風
險 之 承 擔 者 所 涉 及之 授 信、對 利 害 關係人之 授 信 等 應 符 合
相關 主 管機關之有關規定, 且 不 得 有 利 益 輸 送 之 情形 。在
34 號會計 公報於 95 年 起 適用 後 , 即 應 依該 公報之相關規
定處理、 衡量 與 揭露 。
外匯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合約信用實 體 得 為國內外法人或
政府 , 但若 合約信用實 為外國法人或 體 之 政府者 期債務信用評 , 且 交易相對人為國內法 等 或國 家 主 權評
該
人時,
長
(Standard
公司
&
等
上
級
達 應 A 經 標準 以 普爾 ,或 經 穆迪 投資人服務公司 Poor’s Corporation) (Moody’s 評定
Investors Service) 評定 達 A2 級 以 上 ,或 經 惠譽 國際信用
評 等 公司 (Fitch Ratings Ltd.) 評定 達 A 級 以 上 ,或 依 交
易相對人之 目的 事業 主 管機關所 訂 之信用評 等等 級 辦理。
前 項所 稱 合約信用實 體 不 得 為大陸地區之 政府 、公司及其
直 接或 間 接 持 有 股 權 達 30% 以 上 之公司。
銀行辦理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應 計 提之自有資本與 風險 性
資產之 計算方 法應 符 合行 政 院 金融監 督 管理委 員會訂 定之
「銀行辦理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自有資本與
計算方 法說明」。 風險 性資產 的
有關產品說明 書 、理財、行 銷等 相關人 員 、推 廣 文 宣 、往
來客戶、對客戶之 風險 預 告 書 及產品售 後 服務 措 施 等 ,應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