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2 - 銀行法法令彙編(增修訂七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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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4 銀行法法令彙編
附其營業
檢
會
命補
如 備查 計畫書 書 件不 、法規遵 完 備 經 循聲 明 書 , 函 報金管 正 者 會 備查,並應 會得命 副 知
金管
央行,
,金管
其於
限期
補 正 前暫 停辦理,不 得繼 續 承 作新 案 件, 但 於 暫 停辦理 前已受 理申
請 之 案 件 得繼 續辦理。
六、營業 計畫書 內 容 應 包括下 列各項 :
辦理法 律依據 及相關法 令 之評估分 析 。
業務說明。
對客戶權益保障事項及相關行 銷 行為之規 範 。
辦理部門及內部 組織 分工。
作業要點、 處理及報表 流 程、 揭露方式 風險 控管及額度之規 。 範 。
會計
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。
與客戶 訂 定 契 約之 重 要事項。
七、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 總 行 ( 或外國銀行申 請 認 許時所設分行 ) 業
經主 管機關備查之金融相關外匯業務, 得免依 第 5 點 函 報 主 管機關
備查。 但須 於開辦 後 15 日內, 檢 附 總 行 ( 或外國銀行申 請 認 許時
所設分行 ) 經主 管機關備查 函 影 本 向 金管 會 及央行 函 報開辦日期。
一、銀行辦理涉及外匯之財富管理業務,應向中央銀行申
廿
序 。 請 許可之 程
中央銀行外匯局 94.8.26. 台央外柒字第 0940038874 號函
主 旨 : 銀行辦理財 富 管理業務 涉 及外匯業務之 經 營, 向 本行申 請 許可之
行 政 手 續 如 說明二, 請 惠 予轉 知 所屬 會員 ( 含 外商銀行在 台 分
行 ) 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