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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0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(肆篇)



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信用狀統一慣例 (UCP 600)  第 28 條 i 項規定「保險單據得包含任何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承保條款之附註」此種不承保附註對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權益將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損,為避免遭受不明及無謂之損失,請將保險單上經常出現之限制條款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提供參考,並提供補救措施。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由於保險人 (保險公司)  認為基本險之條款承保範圍太廣,另加限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條款將其承保範圍縮減,以降低其風險這種條款稱為限制條款,意即限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制賠償責任之條款,因種類繁多將目前在保險單據上常見之限制條款敘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明如下,惟該等限制條款未來隨保險市場之需求而有更動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協會重置條款 (Institute Replacement Clause)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機器類貿易在運輸途中甚易受到部份損失,惟一部機械如有部份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件受損,將無法正常運轉;在此種情況下,貨主如要以委付方式向保險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要求全損賠償,自然不合理,但爭論仍難避免,因此,保險公司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免除無謂糾紛,在承保機器組合時常加貼本條款,言明機器如因保險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故,而致部份受到毀損或滅失,則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之金額不能超過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受損部份之重置費用加上運費及改裝費,但不包含關稅;除非關稅已在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承保金額內,而發生滅失於補運時須加計關稅,方可一併賠償。然而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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