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82 -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-肆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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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(肆篇)
信用狀統一慣例 (UCP 600) 第 28 條 i 項規定「保險單據得包含任何
不承保條款之附註」此種不承保附註對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權益將受
損,為避免遭受不明及無謂之損失,請將保險單上經常出現之限制條款
提供參考,並提供補救措施。
由於保險人 (保險公司) 認為基本險之條款承保範圍太廣,另加限制
條款將其承保範圍縮減,以降低其風險這種條款稱為限制條款,意即限
制賠償責任之條款,因種類繁多將目前在保險單據上常見之限制條款敘
明如下,惟該等限制條款未來隨保險市場之需求而有更動。
一、協會重置條款 (Institute Replacement Clause)
機器類貿易在運輸途中甚易受到部份損失,惟一部機械如有部份零
件受損,將無法正常運轉;在此種情況下,貨主如要以委付方式向保險
公司要求全損賠償,自然不合理,但爭論仍難避免,因此,保險公司為
免除無謂糾紛,在承保機器組合時常加貼本條款,言明機器如因保險事
故,而致部份受到毀損或滅失,則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之金額不能超過該
受損部份之重置費用加上運費及改裝費,但不包含關稅;除非關稅已在
承保金額內,而發生滅失於補運時須加計關稅,方可一併賠償。然而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