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1 - 不動產租稅規劃(2019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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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節 租稅規劃的定義
壹、租稅的定義
租稅乃是取『租金』與『稅捐』兩個名詞的第一個字所
組成,在民主政治尚未萌芽的君主獨裁的時代,曾有『普天
之下莫非王土』的概念,故人民使用君王的土地要付租金給
第
君王,此種型態的租金,是國家公權力的行使,與現代社會 一
的租金,是私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大不相同,以現代的國際 章
租稅規劃的基本概念
社會,絕大多數的國家均允許人民擁有私有財產,故此種型
態的租金已不存在,現代國家雖然仍有將土地出租給人民,
而向人民收取租金的行為,此種租金屬私法上的關係,而非
公權利的行使,因為人民可擁有私有土地,不一定要使用國
家的土地,縱使買不起土地的人,也可向私人租土地,不一
定要向國家租土地,故國家並未強迫人民要租用國家的土地,
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,與一般私人出租土地並沒有任何差異,
非屬國家公權力的行使。『租稅』中的租字所指的租金,是
指國家行使公權力的租稅,現今的社會幾乎已不存在,至少
在臺灣的社會是沒有這種租金的。
稅捐則是較新的概念,人民為什麼有繳納稅捐的義務,
一方面是因為人民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,另一方面則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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